“我买彩票中640万,凭什么不让我兑奖。”上海,孙某花8元购买双色球后,将彩票忘在裤子里放进洗衣机清洗。次日,孙某通过手机查询发现购买的彩票中一等奖640多万。立即找出清洗的裤子,但发现彩票已经破损仅剩1/5。

孙某拿着破损的彩票多次前往彩票中心要求兑奖未果,将彩票店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孙某花4000元委托鉴定机构对残余彩票进行鉴定,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上能够识别的内容信息与彩票店后台数据比对,可以证明送检的彩票即为孙某购买的一等奖彩票。彩票店认为鉴定意见书能识别信息的不到五分之一,无法推定整张彩票的信息。(来源上海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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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人生能够有多大的运气才能花8元中奖640万,如果这笔钱不能要回来,孙某真的是要后悔一辈子,为什么会把彩票放在裤子里洗掉。但是,孙某真的能将这笔钱拿回来吗?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也就是说,彩票是一种不记名、不挂失的东西,原则上主要是中奖的人拿着彩票就能够去兑换奖金,这也是彩票兑换的程序要求和中奖的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孙某是一个老彩民,正是因为长期没有中奖导致其并未重视这次购买的彩票,同时,根据孙某购买的同类彩票背面显示:第1条载明:“购买本彩票者均视为接受本彩票的游戏规则。”第3条载明:“本彩票应注意防潮、防高温等,因保管不当造成污损、破裂等无法识别的不予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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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彩票兑换应当保持彩票的完整性和可识别性。虽然孙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是鉴定结论并不明确,而且鉴定的资料也不充分,因此,彩票店拒绝兑换这640万奖金是有道理的。

虽然孙某主张上面的这些提示说明属于格式条款,对自己没有效力,但是兑换彩票需要完整的彩票信息,否则不予以兑换,孙某长期购买彩票,则理应对彩票兑付的特殊规则有充分了解。

因此彩票店在出售彩票时再次明示对无法识别的彩票不予兑奖,并不构成不当限制中奖者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因此,现孙某无法提供可完整识别的中奖彩票,不符合兑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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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真的是倒了大霉,不但彩票奖金没要回来,还赔了4千元的鉴定费,更可怕的是提起诉讼是按照所要的钱来收取律师费,本案的诉讼费高达5.6万,原则上也是应当由孙某支付。但是法院最终考虑到孙某的现实情况,免去了他5.6万的诉讼费。

孙某得到这个判决,真的是要哭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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