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云:“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孟子认为,人和禽兽之间的差别只有一点点,那就是人懂人伦,有教养,知礼仪,守道德。一旦失去这些,那么人就和禽兽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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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就算是一个刚刚读小学的孩子都知道,不应该随地大小便,这不仅是不道德不文雅的事,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但在广东却有一名女员工,在工作车间内随意大小便,还偷吃饲养动物的香蕉。公司发现后立刻将其开除,这名女员工却反而找到仲裁委状告无辜解约,并向公司索赔4.9万元。

2010年10月18日,广东某公司和陈某花(化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表明陈某花担任动物管理岗位的员工,并且标注了一应公司禁止事项,陈某花签订了合同后,正式成为该公司的员工。

但是在工作期间,陈某花却非常随意,多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并且被监控摄像头拍到,她随地大小便,偷吃喂养动物食物的违规行为。因此公司在2016年4月22日,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后将陈某花开除,并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花自然不愿意,自己不过是随地大小便,偷吃了一根香蕉就被开除。心里不忿的陈某花找到了当地仲裁委,要求对公司进行仲裁。同年的7月26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总计49730元。

可这次轮到公司不服了,公司有陈某花随地大小便和偷吃香蕉的证据,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公司规定的,因此公司开除陈某花是有理有据,并非违法。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看到公司不仅不支付赔偿金,反而将自己告上法庭,陈某花也怒了,她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自己相应的补偿款。就这样,双方因为一根香蕉和随地大小便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出具了相关视频证据,证明陈某花确实有违规行为。但陈某花却对此作出辩解,她辩称自己自己解开裤子蹲下是为了检查身体,并没有随地大小便。且当时是休息时间,并没有上班,自己做什么事是自己的自由。

偷吃香蕉也是为了检查香蕉是否变质,作为动物管理员,她有责任保护动物的身体健康,如果动物吃了变质的香蕉,从而引发疾病,就是自己工作的失职。很显然陈某花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感到有什么错,反而找了许多借口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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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法院却并不这么认为,法院从视频中看到陈某花从蹲下到起身动作一气呵成,可以认定是在大小便而不是检查身体。且陈某花偷吃香蕉的行为属实,构成了监守自盗,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解雇合法合理,无需对陈某花进行赔偿。

对于这一结果,陈某花自然不认可,她不服并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偷吃一根香蕉,远没有达到公司规定损失5000元以上记过的标准,不应该被记大过。其次公司对员工进行偷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要求后,很快展开了二审,可二审的结果并没有改变。法院认为陈某花偷吃香蕉的行为事实清楚,无论香蕉的价值几何,她都违反了公司规定,也违背了工作纪律,公司可以对其作出处罚。

其次公司的监控摄像头安装在公共区域,属于工作空间,并不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反而是陈某花在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本身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公司可以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上交法院。

综上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处罚规定,对陈某花在工作场所偷吃香蕉和随地大小便的行为作出两次记过处分并依规予以辞退,并无不当。

而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通知工会并取得了工会的书面同意,解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陈某花的上诉要求,维持原判。

这次这桩奇葩的纠纷案终于到此结束,回过头来梳理一下不难发现,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非常特殊,员工可以选择公司,公司也能开除员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可以开除员工:

如果员工不构成以上的情况,却被公司强行开除,可以像案例中的陈某花一样,找到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具体的赔偿机制,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的权益,确实有多重保护。但陈某花的行为确实太过分,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而且还有别于公序良俗,就算被公司开除也是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