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七日,8月10日,裕安区法院快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案,成功执行到位赔偿款十三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建六安市某广场项目需要,租赁六安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吊车使用。经结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135322元租赁使用费未付,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六安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裕安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吊车租赁费135322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却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控,但发现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并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考虑到申请人六安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迫切需要回笼资金进行投产,执行干警积极联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从情理角度出发,告知申请人面临的困境,引导其换位思考,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同时,从法理角度震慑,督促其公司应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该项目负责人向公司汇报这一情况后,迫于压力,公司负责人承诺将尽快把标的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

8月10日,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将标的款缴纳至法院账户,执行干警在确认收到相应标的款后立即支付给申请人,至此,该案自立案之日起,仅用时7日便顺利执行完毕。

来源:裕安法院

六安头条网

六安的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