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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期

浙江杭州姜先生因为疫情被隔离了一段时间,结果回村后看到村民都以异样的眼光在看着他。原来,村里传播的是他因为嫖娼被拘留了。他做的第一件事是跟老婆解释,第二件事就是看看谁是谣言的“发动机”。最后找到了,是和他有过矛盾的邻居陈先生。可是邻居也很委屈,认为这完全是个误会,他只是在村里的微信群里说了几句评价嫖娼的话,说的根本就是陌生人,恰好碰到姜先生隔离,就被村民拼接到一起了。

你看,事情够曲折、够离奇吧。这是不是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村头丢只鸡,传到村尾丢了头牛” 、“你上夜班,谣传成了你在夜店上班”呢。希望这位邻居真的是无心之错。如果查证属实,这位邻居是故意,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公开诽谤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会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那么你的行为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想说的是:微信发言要谨慎,信口雌黄要不得。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诸多立法亮点背后承载了

怎样的时代诉求和法治内涵?

系列解读,敬请关注!

设计 | 贺臣 编辑 | 谢灵慧卉

视频剪辑 | 王玉琪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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