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们说裁员,就是指因企业出现困难,包括濒临倒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进行裁员。纵观之,裁员一般都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者经济恶化有关系。

企业出现危机时采取裁员这也是一种正常的行为,无可厚非,然而在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当然,笔者认为,只有合法裁员,才能真正发挥裁员决策的作用,推动企业的成长。

好了,废话不多说,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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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互联网坊间八卦从北京海淀区法院获悉,搜狗原高级财务总监隋xx诉被告(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海淀区法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审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1.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 720 000元;

2.支付我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 259 521.90元;

3.支付我2020年1月至6月的绩效奖金117 600元;

4.支付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未休年假工资63 264.37元;

5.支付我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休息日加班费69521.61元;

6.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搜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12月22日隋**入职搜狐新时代公司,签订三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担任战略财务经理岗位;

2013年4月1日,搜狐新时代公司与隋**及搜狐新媒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由搜狐新媒体公司接替搜狐新时代公司与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1日搜狐新媒体公司与隋**及搜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由搜狗公司继续履行与隋**的劳动合同;

2014年1月1日,搜狗公司与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担任高级经理岗位;

2017年2月1日,搜狗公司与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财务部担任高级财务总监岗位,执行标准工作制度,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2020年6月30日,搜狗公司在隋**休年假期间,径行向隋**邮寄送达了《纪律处分报告表》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隋**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等规定为由与隋**解除劳动合同。

搜狗公司的《纪律处分报告表》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且搜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搜狗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搜狗公司与隋**解除劳动合同应先与隋**进行面谈且书面说明,由隋**主管、人力资源及隋**在违纪通知书上三方签字。但搜狗公司在隋**休假期间邮寄解除文件,没有经过面谈程序,搜狗公司辞退隋**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搜狗公司应向隋**支付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隋**在搜狗公司担任高级财务总监,每日工作强度超过12小时,因搜狗公司在美国上市,隋**经常需要半夜工作,早上七点至凌晨两点均需回复邮件信息,上午八点前就需开始办公,无法提交加班申请,搜狗公司亦未对隋**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根据隋**所使用的工作系统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6月至2020年5月的考勤记录可以明显看出隋**长期存在加班的情况。隋**存在休息日加班。

三、搜狗公司应向隋**支付2020年1月至6月的绩效奖金。自2013年7月至2019年12月31日,搜狗公司每半年会对隋**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按照隋**基本工资的35%即发放绩效奖金,数额固定。2020年6月19日,搜狗公司发放2020年上半年度绩效考核通知,隋**在通知人员列表内,但隋**的工作系统中并无考核内容,隋**经多方讯问相关人员无果,致使隋**未能填报,搜狗公司以此认为隋**未及时参加考核评估,不予发放绩效奖金。但隋**在2020年1月至6月认真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甚至经常加班到凌晨两三点,履行了全部义务,按照规定应当获得绩效奖金。隋**无法填报考核内容,致使缺席考核原因在搜狗公司,以此拒不支付隋**应得绩效奖金,违反了公司规定,侵害了隋**的合法权益。

四、搜狗公司未安排隋**休2020年度年休假,应支付隋**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所述,隋**作为搜狗公司员工,长期存在加班现象,但搜狗公司没有经过既定程序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依法向隋**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等。搜狗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隋**合法权益。为维护隋**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搜狗公司辩称:

一、搜狗公司解除与隋**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隋**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要求到岗工作。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并非公司惯例,搜狗公司严令禁止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并规定了严重的处罚后果。隋**长期、多次委托他人代打卡,其亦明确知晓代打卡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搜狗公司与隋**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搜狗公司无需支付隋**加班费。搜狗公司未安排隋**加班,隋**提交的考勤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根据公司制度,加班需要提交加班申请,通过审批后进行加班,但隋**并未进行加班申请,加班餐费和车费的报销是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政策,该政策与加班并不挂钩。

三、搜狗公司无需支付隋**绩效奖金,其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大小而定,并不是劳动报酬的固定部分,是对员工超额工作部分的奖励,隋**连基本的考勤都不遵守,不符合绩效奖金发放的前提。

四、除了福利年休假,搜狗公司同意支付隋**剩余的5天年休假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

五、隋**主张的报销费用10 000元并非每月固定发放,而是凭票报销,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法院查明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搜狗公司主张2019年、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隋**多次委托他人代打卡,违反了《员工手册》中不得“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规定,另外,晚8点以后代打卡不仅严重违纪,甚至涉嫌犯罪,经其公司统计,隋**找他人代打卡且报销车费、餐费已经超过两千元,其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搜狗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

1.(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235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李丹、周弇、鲁芳、金园园、尹茜雅、霍辉红代隋**打卡的监控录像和考勤记录,以证明隋**存在委托多人、多次代打卡的行为。

2.(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365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隋**与周弇的微信记录截屏,微信记录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15日。其中:2020年6月12日18:00隋**:如果还在公司帮我打下卡。周弇:嗯嗯想着呢。2019年5月7日08:49隋**:我有点事晚点到。帮我去12层没有人脸识别的店刷个卡吧。5月9日09:12隋**:帮我去12层刷个卡哈。2017年1月9日19:58隋**:走时帮我打个卡。以证明隋**从2015年至2020年5月就开始委托周弇代打卡,持续时间长,代打卡次数多,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

3.(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254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鲁芳与霍辉红的微信记录,以证明鲁芳在微信中委托霍辉红代隋**打卡。

4.霍辉红的《情况说明书》及与鲁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霍辉红书写了事情经过,以证明2020年5月20日晚19:18鲁芳在微信中委托霍辉红代隋**打卡。

5.(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253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隋**与金园园的微信记录截屏。2020年6月15日19:12隋**:麻烦帮我打下卡,我的卡在桌子上,橘黄色的卡包带子。金园园:打完喽。以证明隋**委托金园园代其打卡。

6.鲁芳谈话记录,鲁芳在谈话中承认受隋**委托多次代其打卡。7.HR等部门与李丹的谈话录像,李丹在谈话中承认受隋**委托多次代其打卡。

8.《新员工入职须知》,载明:“4、请确认你收到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中提供给您关于员工福利、奖惩条例、假期程序等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要求”,落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签字处显示有手写“隋**”字样,以证明隋**入职时就承诺遵守《员工手册》及各项政策规章。

9.(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38号公证书。

10.(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348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SOX 404 2019年度搜狗公司员工调查问卷》,隋**在“您是否阅读过《员工手册》”问题时选择“是”,“您同意并接受《员工手册》的规定吗”选择“同意并接受”,以证明搜狗公司每年开展404问卷调查,让全员知悉《员工手册》内容,并且隋**参与了404问卷调查。

11.李丹等人代打卡的视频及照片,显示李丹等人打卡情况。

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隋**主张其作为高级财务总监一般不需要打卡,其确实委托他人代打卡,从2015年开始委托打卡30多次,2020年5月12日搜狗公司通知恢复办公,但是其领导周毅同意其居家办公,其偶尔去公司会自己打卡,其余时间均找部门员工代打卡,均是为了避免打卡异常需要解释的麻烦才托人代打卡。另外,隋**主张因其对接美国工作,打卡时间有时候对应不上,就找部门人员打卡,搜狗公司的领导知道隋**部门同事帮助隋**代打卡的事情,对此也是默认的。

搜狗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和法律规定,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搜狗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先与其面谈并且书面说明,由其主管、人力资源及其本人在违纪通知书上三方签字,搜狗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其休假期间,给其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纪律处分报告表,没有面谈程序,搜狗公司的辞退是主观恶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隋**提交周毅与李状的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纪律处分报告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截屏、《员工手册》予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毅“考虑对隋**的处理时,有两点挺关键的:

1.因为已经批准她在家办公,代打卡并不是为了避免扣工资。这跟通过代打卡避免扣工资是有本质区别的······考虑她的贡献,处罚应该适当从轻······我建议不发通告,扣绩效奖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记载:“经核实,2019年以及2020年5月-6月期间,你委托下属李丹、周弇、鲁芳等人多次为你代打卡。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纪律处罚条例及管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八条的相关约定,即“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或者涂改或伪造考勤记录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的诚信原则。

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在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6月30日。”《员工手册》6.2.6.2处分流程中记载:“C)违纪人直接主管和HRBP共同与违纪人进行面谈,并填写《纪律处分报告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酌情发布违纪通知”。《纪律处分报告表》本人意见栏中显示无本人签字。

搜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主张周毅是公司的CFO,其无权决定是否居家办公,居家办公需与公司的审批,经过核查,其公司直到2020年5月才知道隋**从2015年就开始存在他人代打卡的行为。

隋**主张其为公司的高级财务总监,每天工作强度超过12个小时,因搜狗公司在美国上市,经常半夜工作,早上7点到凌晨2点都需要回复邮件,早上8点前就需要开始工作,无法提交加班申请,公司对其也没有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也未向其支付过加班费,公司对5级以下的员工支付加班费,对5级以上没有加班费,只有餐费和车补,只要工作时长10小时或晚于20点离开公司,就可以申请报销30元的餐费补助和按照公司到住家的距离提供发票报销车费,其为7级员工,系统中并无“加班申请”选项。

2014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考勤记录中显示存在延时加班1698.89小时,亦存在休息日加班(其本次主张的休息日加班为在搜狗公司有打卡记录的,其中2017年存在19.39小时,2019年存在47.42小时,2020年5月存在3.52小时,上述共计70.33小时)。

为证明其主张隋**提交2014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考勤记录(显示了最早打卡时间、最晚打卡时间和打卡时长)、2014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pandora系统中加班费用报销单打印件(显示了不同日期隋**的加班餐费、加班车费)、与公司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截屏(显示不同时间段各方沟通一些业务事宜,其中隋**与周毅2020年5月15日晚沟通内容如下,

隋:“明天下午四点半的会议需要叫李状和Jessie参加吗······”。

周毅:“辛苦了。讨论战略宣讲材料框架的会,李状和Jessie不用参加,咱们跟川总开会”;

隋回复“不好意思。好的”。

周毅回复“明天辛苦你和李丹准备PPT框架,AC、BOD你不用参加”;

2020年5月16日下午16:20,周毅发送“我到了,在哪个会议室”。

隋回复“我们马上到。应该有搜狗休息室。

鹏鹏说随便找个会议室她也没法订”)、参加工作会议的电子邮件截图、深夜和凌晨发送的电子邮件截图予以佐证。

搜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劳动合同书》3.3载明:“如乙方(指隋**)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乙方应在加班前提交加班申请,部门负责人(总监或以上级别)审批通过后执行,并报甲方(指搜狗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乙方经批准加班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员工手册》也有加班的相关规定:

3.6.2.1加班须事先由员工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经7级或以上级别部门Head批准后生效。经9级或以上级别部门Head、集团HR Head批准的5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计加班。

3.6.2.2如遇特殊情况未提前申请,员工应于加班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并由7级或以上级别部门Head确认。

3.6.2.3未按以上程序申请及批准的额外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只有按照公司加班制度提出加班申请,并得到领导审批后才视为加班,否则不认可加班事实,且隋**主张的加班时间还存在他人代打卡的时间,不能证明其加班时间和加班时长。搜狗公司认可公司有出勤达到11个小时、且晚8点以后离开公司的员工,报销30元餐费和打车费的规定,但主张这是搜狗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政策,与加班无关,其提交新考勤系统常见问题-考勤截图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

隋**与搜狗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予以履行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隋**认可委托他人代打卡的事实,但主张其直属领导同意其在家办公,打卡只是为了避免对考勤异常进行解释的麻烦且代打卡的行为自2015年始,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搜狗公司同意由他人代为其考勤打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打卡考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之一,隋**从2015年开始便开始多次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搜狗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亦明确规定不能委托他人代打卡,即使双方没有规章制度约定的情况下,搜狗公司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隋**解除劳动合同,故隋**主张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隋**报销款29 964.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265.75元;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34 942.53元;驳回隋**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