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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3篇文字

股东起诉股东,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货币出资800万元,为何败诉?

通过下面这个案件的解说,或许你可以更加进一步地理解一个重要的实务要点: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章程里面规定的事项,在没有修改章程之前就一定不会变更吗?

在公司章程的问题上,很多中小微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章程还是轻视的,总觉得那就是份开办公司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一旦公司成立了,似乎就没有什么作用了。

这种轻视的态度,首先带来的是一种混乱的管理状态。有的公司甚至会找不到自己那份有效的公司章程,要用的时候还去公司登记机关翻设立公司时的旧档。

之前,还有个奇葩的案件:

一家公司的全体股东,召开了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一个条款,把原先规定的“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为“重大事项全体一致同意通过”。

要知道,这在内部治理方面,可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可是,后面发生的情况,给人的感觉是这次修改章程的事情仿佛没有发生过。

在随后的几年里,公司也有几次股东会会议,但是重大事项的决议通过,都没有采用“全体一致同意通过”的方式,仍然是三分之二以上就通过。这些决议通过后,也没有股东提出异议。

在修改公司章程后的第五个年头,又有一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了,这时有股东就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份股东会决议的通过程序违反了修改过的章程规定,没有全体一致通过,应当认定不成立。对立的股东认为,修改后的章程,大家都没有遵守,显然是全体不认同的,所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没有问题。于是,双方在这个焦点上也是产生争议。

这个奇葩案件的结果,不是本文的重点,这里就不展开了。问题是:为什么要搞得这么乱?归根结底,还是不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平时很可能也没有比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操作的习惯。

今天,本文标题里说的那个案件,和上面说的这个案件,有类似的情况。

案件事实不复杂:

  1. 2018年6月2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A公司章程》,载明: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认缴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甲方、乙方二人,其中甲方认缴出资800万元,乙方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38年12月31日前。
  2. A公司成立后,2018年6月2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战略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及其团队与乙方个人共同出资组建A公司,由乙方出任公司永久董事长兼总经理,甲方出任公司副总经理及技术总监,董事长职权由公司章程载明,对公司重大决策具有最终决定权即一票否决权;公司股权构成比例为乙方出资20万元占公司20%的股权,甲方及其团队以技术、市场及现有全部资源折算价值占公司8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全面接手甲方及其团队在早期市场开发方面的所有业务,甲方及其团队不再在公司之外以任何形式开展业务。

乙方向一审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甲方未履行出资义务;2.甲方立即履行货币出资800万元的股东义务。

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合作战略框架协议》中关于双方出资义务的约定,是和《A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是不一致的。《A公司章程》约定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800万,《合作战略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及其团队以技术、市场及现有全部资源折算价值占公司80%的股权”。也就是说,根据《合作战略框架协议》的约定,甲方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了,而是以无形资产来出资。《A公司章程》在前,《合作战略框架协议》在后,依据哪一份为准呢?

一审法院认为:

……该《合作战略框架协议》对章程中载明二人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进行了变更。A公司股东自始为甲方和乙方二人,其二人签订的《合作战略框架协议》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性质,其关于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的变更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及A公司应具有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

……乙方与甲方作为A公司仅有的两名登记股东,在公司章程基础上签订《合作战略框架协议》,就“乙方出资20万元占公司20%的股权,甲方及其团队以技术、市场及现有全部资源折算价值占公司80%的股权”作出约定,该约定在双方内部之间具有相应的约束力。现乙方起诉请求确认甲方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甲方立即货币出资80万元,不符合双方《合作战略框架协议》的约定。原审判决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其结果并无不当。……

乙方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公司章程,是组织成员之间的特殊契约,依照合法程序形成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东、高管以及公司本身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因为公司章程是股东直接的契约,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股东之间的其他契约是可以替代更新其部分内容的:一种方式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章程,另一种方式是全体股东达成的有效合同。

当然,全体股东达成的有效合同,可以实质性的替代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并不意味着这种方式是合理妥当的,因为公司章程并非纯粹的内部文件,一旦备案公示,就有因公示带来的外部法律约束力。所以,合格合理的方式是:凡是涉及到实质性会修改公司章程内容的行为,都应当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否则又会陷入某种混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