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2000年10月,于吉林省一砖窑内与工友汤某某发生口角,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汤某某杀害。随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怕警察抓捕,于是在内蒙古、甘肃、陕西等地流浪22年。

近日,他逃亡至济南,因见街面处处“有警察、亮警灯”,自感无处遁形,紧绷22年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溃,为求解脱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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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徐某某交代,“自己很害怕,想找个睡觉的地方都找不到”。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移交吉林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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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律释法

本案中,徐某某在故意杀人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徐某某一直逃亡,据案发到现在已经22年,根据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所以本案可能早已过了追诉失效,但是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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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追诉期限可以延长,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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