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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代苗记者张晓培)徐州沛县一男子骑摩托车撞上电线杆后身亡,其家属将沛县供电分公司、公路管理站及某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该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电线杆致人死亡的纠纷案件。

2021年7月,家住沛县某镇的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夜间回家途中经过某桥西侧道路时,不慎撞上桥西第一根电线杆,由于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的亲属以沛县供电分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设置电线杆,公路管理站及某镇政府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将三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三方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沛县供电分公司辩称,涉案电线杆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任何过错,且涉案道路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属于公路。同时,该道路的边缘是农业用地,该公司架设的电线杆距离道路边缘有一定距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电线杆的设置也未影响他人通行,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地居民,对该道路有一定认知,事故发生时,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也应对自己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公路管理站辩称,涉案道路并非县道也非乡道,不属于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和养护范围。原告起诉公路管理站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镇政府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和检修维护均系沛县供电分公司,某镇政府仅对涉案电线杆具有监管义务,原告要求某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实地勘查后发现,事故路段系水泥路面,为农村生产道路,于2016年6月竣工并验收合格由某镇某村进行管理。事故路段为东西走向,宽约3.5米,事故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路面。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而事发路段道路系为方便农业生产而修建的道路,该道路名称未进行登记,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农村公路。因此,原告以某镇政府、公路管理站未尽到道路管理、养护义务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合法院现场勘察,涉案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路面,并未影响通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沛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沛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