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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为了吸引眼球而打出违反广告法的广告,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些行为必须禁止。

近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桂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一则处罚信息。

这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临桂某开发商在其楼盘营销中心前厅摆放展板一块和桁架一个,内容有“某某楼盘………距一院两馆、吾悦广场、文武巷、花生糖、万达广场仅3-8分钟车程”;

“[商业]8分钟车程直达吾悦广场、文武巷、花生唐、万达广场;[生活]3分钟车程直达海吉星物流园、食尚港商业综合体;[休闲]盘古山桂师体育公园、体育馆(规划)、千米环城水系等配套;[其他]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新区院区(三甲医院)”等。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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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98元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虚假广告层出不穷

一直以来,房地产广告属于广告行业中一个特殊的存在。

好的房地产广告可读性很强,且深入人心并能引起消费者的共鸣,令人印象深刻,造成极大的影响力。

但是也有少数房地产广告为了在激烈的市场争夺战中脱颖而出,“剑走偏锋”,极尽包装之能事,套路颇多。

不论是无中生有,还是夸大其词,抑或移花接木,为了吸引购房者“上钩”,一些人使出了浑身解数。

除了前述案例之外,常见的房地产违法广告形式还包括:

使用绝对化用语(如国际级、世界级、史上最低价、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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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如 “30年超长摇钱树,头3年收益率达36%以上,高收益投资”“巨大升值空间,升值金铺”“升值幅度达50%,小投入,低门槛,高收益,头年投资回报率超6%,年递增10%及以上”等等。)

对规定或者建设中的市政配套做误导宣传(如一些广告会将轨道交通、学校、医院、公园等作为卖点大加宣传,实际上很多都还是规划中或是建设中,但并未进行明确标注。)

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如某些广告宣传的某商业项目全年共接待顾客超千万人次,日均客流均20万;中国地产百强、中国地产前三名、广西地产十强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且无法证明真实准确。)

楼盘广告“注水”长久以来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有关部门历年来开展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行动,都将虚假房地产广告列为打击重点之一。

新《广告法》实施后,对房地产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所以《广告法》的红线千万不能碰。

同时也希望其他开发商引以为戒,千万不要乱吹牛皮进行虚假宣传,购房者不是好糊弄的,监管部门更不是吃干饭的。

如今互联网这么发达,消费者们越来越懂法,冒险往广告里注水,今后只会适得其反。

▍内容来源:桂林房协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海盐生椰阔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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