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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机会,再和大家分享个人用股权、房地产、专利技术和机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处理解析,以飨读者。注: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境内自然人,即境内居民个人。

同企业非货币性投资一样,个人非货币性投资同样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分税种解析如下。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7,002篇

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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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处理

1、货物投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用货物对外投资属于以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方式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是,如果个人投资用的货物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里的其他个人指的就是自然人。

2、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条规定: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用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相当于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另外,同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一样,个人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果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技术转让”相关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后,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3、股权投资

如果个人用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如果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先看一个小案例:境内自然人张某,2022年8月用自有商业用房与某企业合伙投资成立乙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当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股权登记手续。该商业用房系张某2017年购买,购买价格300万元(缴纳契税8.5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7月末该商业用房的评估价格500万元(含税),支付评估费用1.5万元。请问,张某用外购的商业用房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个人用不动产对外投资,相当于转让不动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张某应缴增值税=(500-300)÷(1+5%)×5%=9.5万元。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有以下几种涉税处理方式,分析如下:

1、一次性确认所得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接上述案例,张某8月应确认商业用房转让收入为500÷(1+5%)=476.2万元,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76.2-300-8.5-1.5)×20%=166.2×20%=33.2万元(不考虑其他扣除)。

上述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张某在次月(2022年9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分期确认所得

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没有给个人带来现金流入,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给个人带来较大的现金流压力。

因此,财税[2015]41号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税[2015]41号规定的分期缴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分期确认所得的最长时间为5年,可以是3年或4年,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年开始计算。比如,本文案例,应从2022年开始计算,即2022年为第一年,最长至2026年。

(2)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没有要求必须分期均匀计入,同时也没有要求必须连续缴纳。即只要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任意确定每年的缴纳金额,极端来说,可以在第五年缴纳全部税额,而前4年不缴。注意:这里的要求和企业分期缴纳税款不同。

(3)必须就确定的分期缴纳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因此,本文案例中,张某应缴的33.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3、参照“技术入股”递延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个人用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但是,适用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递延纳税政策既适用于企业技术入股,也适用于个人技术入股。

(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4)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个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以下统称房地产)对外投资,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1、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那么,本文案例,张某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将财产和行为税进行整合申报,纳税人需要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本案例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中的“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表单,在该表中,扣除项目设置如下:

(1)提供评估价格。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评估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2)提供购房发票。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金额、发票加计扣除金额(包括房产实际持有年数)、购房契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无法查实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对个人转让旧房为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5%,但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对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为6%。

注意:上述扣除项目的设置是互斥的,即如果提供评估价格,应按“提供评估价格”对应的项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如果没有提供评估价格或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但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应按“提供购房发票”对应的项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如果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则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张某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略。

2、暂不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同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一样,个人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同样面临“改制重组”这个前提,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契税处理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法》第二条: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房地产承受方),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2、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然人来说,只有用房地产向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进行划转,才能满足免征契税的条件。如果用房地产投资直接设立新公司,不符合17号公告的规定,不能免征。

怎样操作才能免征契税呢?个人可以用少量资金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然后将其房地产划转至该一人有限公司,划转环节免征契税。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印花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1、以一般货物投资不征收印花税

个人以一般货物等无须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投资企业,投资方签订成立企业的协议或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增资协议,上述协议并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2、以产权投资征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应税产权转移数据。

因此,如果个人用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需要按上述规定征收印花税。

3、征收营业账簿印花税

被投资企业收到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记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科目,需要按“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处理解析,希望能给大家理解政策、应用政策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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