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职业打假人,我不要钱!”辽宁大连,一男子在某海鲜市场挑选了7只螃蟹,电子秤显示,七只螃蟹一共是3.7公斤,男子爽快地付了钱便离开。随后,男子看到同伴买的螃蟹12只也差不多这重量,出于疑惑,男子便前往公平秤称重,却发现,这些螃蟹才2.3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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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贾某来自内蒙古,是一名游客,到沿海城市旅游,自然想买点海鲜带回家,买完海鲜后,贾某便与同伴会合。
见面后,贾某看到同伴也买了一些螃蟹,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互相探讨螃蟹的个头、价格等等。
当贾某听到同伴的12只螃蟹几乎和自己7只螃蟹的重量一样时,贾某惊呆了!然而,同伴手里的螃蟹和自己手中的螃蟹大小几乎一样,并无其他异样。
为了揭开疑虑,贾某便返回海鲜市场,问了几家商户,是否知道“公平秤”在哪,但贾某只听到了一个答案:“不知道!”
无奈之下,贾某只能询问当地居民,在当地居民的引导下,贾某顺利地找到了“公平秤”,称重过后,贾某算了一下,7只螃蟹竟然“缩水”1.4公斤。

恰巧,一名市场管理员经过此地,贾某便将这件事反馈给了市场管理员。随后,市场管理员与贾某一起回到摊前,市场管理员建议,商贩给贾某赔付3000-5000元,此事便了结。
但贾某认为,个人利益事小,全民不被骗才是王道。在贾某的坚持下,最终,市场管理员给商贩开了一张30000元的罚单,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1.案发后,有网友认为贾某太有钱了,5000块钱足足够一次旅行的钱了,这么便宜的买卖贾某竟然没赚,亏大发了!
但我认为,与其说贾某有钱,不如说贾某有原则!这个世界上,再有钱的人都不会说自己有钱,利欲熏心下,还有人能够如此坚持原则,着实令人佩服。
试想一下,如果贾某拿着这5000元钱,拍拍屁股走人,那么,再有其他人来买海鲜,那就只能吃哑巴亏了,这无疑是放纵了无良商家继续赚黑心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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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规定: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假设一斤螃蟹35块钱,那么,3.7公斤共需259元,则三倍的赔偿是777元;退一步讲,倘若贾某购买的螃蟹的3倍价款也不足500元的话,那么,商家也需按照500块钱的标准给贾某赔钱。
意思就是说,商贩不仅要退还贾某支付的螃蟹的钱,还要给贾某500元及以上的赔偿。

3.市场管理员对商贩罚款3万元的决定合理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商贩在供消费者双方,用于买卖的计量工具上造假,已经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3万元的罚款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按照市场管理员的要求,以其认定的3000-5000元数额进行赔偿,则会降低商贩的违法成本,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会使部分守法者认为,违法成本较低,进而争相效仿,从而不利于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当然,如果商贩认为市监局的处罚畸重,其可以向处罚单位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天价海鲜”问题频频登上各大网站的热榜,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价格乱象等问题,一直都是打不掉的顽疾。在生活中,很多旅游城市因一些“宰客”行为,让消费者敢怒不敢言!
其实,只有人人都如贾某般,才能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落实罚款事项,举一反三,尽最大的努力刹住这些歪风。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