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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拙棘

本号原创首发

导言:近日,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件二审结果已经公布,因原告弦子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朱军胜诉。此次案件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是“女权主义”,那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女权主义?本文仅从学术角度澄清女权主义这一概念。

男女显然存在着差异,体育运动中区分男女项目,厕所、试衣间等也按性别予以区分,这些都是基于性别差异而专门设置的,这些基于性别差异所作的考虑是正当的,不会被认为是歧视。

“一般理解的性别歧视是指:在给予利益或赋予地位时,把性别作为一种任意和不合理的考虑依据。”

例如在招生时,在考分相同的前提下,根据性别选择录取者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在此存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其反映)”和“录取”机会之间的正当关系,分数高者录取是正当的,而性别在此是一个无关的因素,将其纳入考虑,则是任意的、不公正的。

更深层的性别歧视在表面上是性别中立的。

例如,在招工时,雇主不希望求职者会怀孕、要抚养小孩。雇主可以宣称自己持性别中立的态度,纯粹从工作能力出发来录取求职者,因为怀孕、抚养小孩确实会影响工作,因此是评估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此,性别只是作为一个影响工作能力的变量发生作用的,雇主本身并不考虑性别,只考虑工作能力。

问题在于,最初的工作要求就是根据男性的特征设定的,那些角色的界定方式可以让男人——即使是在性别中立的竞争条件下——更适合那些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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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望该工作的承担者没有抚养小孩的责任时,对该工作的设定就已经把性别因素纳入了考虑。”(Mackinnon,1987:37)

也就是说,“性别中立是否会产生性别平等——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性别因素是否以及如何在更早的阶段就被纳入了考虑……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并不是因为大男子主义者任意在工作中奖励男人,而是因为整个社会结构都有利于由男人规定的工作和功劳等等。”

这里触及了“自主”与“平等”的复杂关系。自主意味着女性按自己的标准来评价自己,平等则意味着男女平等适用既定的标准。因此,只追求平等往往并不反思既定的标准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本就是有利于男性的标准?

在此意义上,自主是一种更深刻的平等,自主意味着“在对社会生活进行塑造时,女性的利益和体验应该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哈贝马斯在谈民主和法律的关系时就举了女权为例,强调相比于平等适用既定的标准,让女性自身的感受、体验、诉求通过民主议程进入到法律中更为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