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只螃蟹足足少了2.8斤!消费者拒绝5千元私了,商户被罚3万元!真是大快人心!”8月12日,辽宁大连。

贾先生在某批发市场买了7只螃蟹,上秤显示3.7公斤。他对重量表示怀疑,于是在市场公平秤上重新称了一下,结果秤上显示的重量让他愤怒不已!

贾先生来自内蒙古,当天逛批发市场时,顺道买了7只螃蟹。当时在商户的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3.7公斤。看到这个重量,贾先生心里犯了嘀咕:“为什么别人买12只螃蟹也才3公斤多,我只买了7只也是这个斤两呢?”

于是,满心疑惑的贾先生提着螃蟹到市场上的公平秤上重新称了一下。这一称,贾先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公平秤上显示的重量才2.3公斤,比商户的秤上足足少了1.4公斤!

7只螃蟹居然足足少了1.4公斤!这也欺人太甚了!居然如此忽悠消费者!贾先生非常愤怒,马上向市场管理员投诉了该商户。但市场管理员到来后,却说:“让商户赔偿你三五千元,这事就算解决了,不要录像下来。”

贾先生激动地说:“我可不是来要钱的,我只是想要个公平处理!你们管理员应该要给这样的商户开具罚款,还要把有问题的称没收才是!”

贾先生说得一点都没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商户卖东西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之后,在贾先生的一再坚持与强烈要求之下,市场管理员对该商户开了一张罚款3万元的票据,并进行停业整顿处理。

在这里,要给贾先生点个赞!他不仅仅只为自己讨个公道,而且也使无良商户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也让其他消费者少受到坑害。

对商户而言,诚信本来就是做生意的基础,为了图眼前一时之利益,失去的反而更多,不仅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同时自己也要面临赔偿和罚款,相当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在生活中我们一旦碰到这种缺斤少两的现象,也要像贾先生一样,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姑息养奸,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及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要让无良商户为所欲为。

大家平时买东西碰到过这种缺斤少两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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