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暮锄犁傍空室,呼儿登山收橡实。西江贾客珠百斛,船中养犬长食肉。——《野老歌》

唐朝诗人在诗歌中感慨古代贫富的差距,贫苦人家穷得只剩下锄头和犁耙,没田可种的他们带着儿子去山上捡拾橡子充饥。而富裕的商贾,家里的珠宝用斛来计量,就连他们养的狗也天天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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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首诗难免让人想到当下,在一些山区孩子连饭都吃不到的情况下,一些网红博主却顿顿给宠物狗吃牛排,双方的差距肉眼可见。最令人气愤的是,有一些人养狗还不拴绳,愿意花几百万买一个昂贵的宠物群,却连几十万咬伤人的医药费都不愿意出。

在郑州就发生了一桩四岁男童被恶狗撕咬致死的悲剧,家属在孩子死亡后,向对方索赔13万遭拒。一气之下直接把对方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处狗主人赔偿16万元,结局可谓大快人心。

涛涛是河南郑州某村子里的小男孩,因为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他便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长在农村虽然没有城市里各种各样的玩具和电子设备,但也有属于农村人的快乐,比如涛涛从小就喜欢各种家禽和小动物,经常能够和小鸡小鸭一起玩耍。

2015年8月,涛涛听说村民袁某中家的鸭子出生了,于是拉着奶奶的手要去看小鸭子。刚好袁某中和涛涛的爷爷很熟,于是涛涛奶奶便带着孙子前去串门。来到袁家后,奶奶还不忘提醒涛涛要小心袁家养的狗。

原来袁某中在家中养了一只凶狠的大型犬,这只狗平时就连袁某中的亲戚都要凶,更别说只有4岁的涛涛。不过好在袁某中平时都会拴好狗,可不知怎么回事,这天袁某中家的狗却没有被拴住。

因此涛涛刚一进屋,就被冲出来的恶犬扑倒,压在地上疯狂地撕咬。奶奶听到涛涛的哭喊声后,也顾不上危险,拿着一根铁棍就赶走了恶犬。此时袁某中也发现了被咬的涛涛,连忙带着孩子去镇子上打狂犬疫苗。

两人关系亲密,涛涛奶奶也就没有让袁某中出医药费。可涛涛打完疫苗后,情况并没有好转,反而感觉头疼得厉害。涛涛的爷爷奶奶看情况不对,立刻把在外打工的儿子儿媳叫回来,并带着涛涛去医院。

镇里的医生诊断后发现,涛涛的脑血管破裂,要立刻进行手术。但镇子里的医院没有这个条件,因此建议涛涛的长辈带着他去市里就诊。就这样涛涛再一次被转移,并在郑州市进行了手术。手术虽然很成功,但涛涛的病情却在恶化,最后失去希望的涛涛永远地闭上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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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涛涛治疗,一家人花了30多万,但袁某中一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因此涛涛的父母找到袁某中希望他也能承担一些费用。一开始袁某中表示自己有责任,无人愿意承担,可当他听到涛涛家要13万赔偿时,顿时脸色一变。

很显然袁某中不愿意拿这么多钱出来,可涛涛家也花了不少积蓄,双方因为医药费的问题多次协商,一直都没有结果。最后袁某中干脆提出质疑,他认为涛涛的死和狗没有多大关系,很可能是自身疾病导致的,而不是被狗咬后感染狂犬病引发的。

无奈之下,涛涛的父母只能将袁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拿到应有的赔偿。不过既然双方已经撕破脸皮,涛涛的家人也就不再保留,要求袁某中赔偿所有的医药费和死亡补偿金总计35万元。

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涛涛在被咬时,并没有主动去招惹恶犬,反而是恶犬没有被拴好,主动攻击涛涛最后将其撕咬致死。因此作为恶犬的主人,袁某中应该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袁某中饲养危险的烈性犬并伤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光是养狗伤人这一条,袁某中就应该对涛涛做出赔偿。但涛涛的死,到底是不是被狗咬伤导致的呢?袁某中又应该赔偿多少才合适?

经过医院的诊断后发现,涛涛脑血管疾病的诱因可能是头部遭受损伤,感染、免疫疾病以及先天性动脉壁结构异常导致的。虽然不能确定是受到恶犬袭击直接导致,但也不排除这一可能,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且在这种情况下,袁某中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涛涛的奶奶也同样不能置身事外,她作为监护人,没有保护好涛涛,属于失职,同样是过错之一,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袁某中赔偿涛涛家属16万元的补偿,剩下的医药费则由涛涛家属自行承担。

这样的结果大快人心,原本涛涛家属考虑到双方家庭的交情,想着索赔13万就不再追究袁某中的责任。可袁某中却不愿意承担责任,舍不得花钱。最后闹上法庭,反而要多赔3万,可谓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只是可惜了4岁的涛涛,在一个懵懂的年纪,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还没有机会开始属于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