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看到地上有百元大钞,第一反应是什么?想必很多人会迫不及待去捡,但是捡钱也是有风险的,几年前一种叫“捡钱包”的诈骗手段横空出世,不少人掉进陷阱破了财。

而这种骗术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人们对天外横财的贪婪,2016年上海地铁站里就出现了许多“炸药包”,也就是遗落的钱包,但你准备捡地上的钱包时,就会出现一个眼疾手快的人,要和你一起分赃,他会把你拉倒角落,商量分钱的事。

而这个时候,失主就会从天而降,将你和“同伴”怒斥一顿,随后声称要报警,告你们偷窃,还会咄咄逼人说让你们去坐牢。此时你心里占便宜的小心思立马会转变为心虚,这是对方让你拿出所有现金和银行卡对质时,为了息事宁人,证明自己的“清白”,大多都会选择乖乖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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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就完全落入了他们的圈套,所谓的失主会要求你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并说清具体金额,来证明你没有私吞他钱包里的钱,当你说了以后,他们就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你的银行卡掉包,在假装相信你,让你感恩戴德的撤退。

只有当你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得知卡里的钱不翼而飞时,才会发现自己被骗了。可这时骗子已经消失于茫茫人海,即便报警,钱财也不一定能全部追回,只能闷头吃亏。

这样的骗术并不高级,却恰恰抓住了人无法宣之于口的贪婪和羞耻心,这样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开花,虽然警方端掉了多个诈骗窝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分子也得到了严惩。

但人们对“钱包”的阴影依旧不小,所以现在有人看到地上有钱或其他贵重物品,也不敢轻易去捡。

2020年安徽淮北的一条路上出现了散落一地的现金,但是路过的人只是打量了几眼,无人敢上前去捡,害怕是新型骗术,可见国民的警惕意识还是提高了。

李女士也观望了一会儿,最后她选择了去捡,不过捡之前她也做好了准备,让围观群众给她录个视频,证明不是她偷抢来的。看热闹的群众也大抵是在蹲一个捡钱的结果,倒也真帮她录了证据。

就在众人以为李女士会捡了钱扬长而去时,她的操作却让人竖起了大拇指,现场除了钱以外,其实还有几张银行卡和收费单据,其中一张单据上有一串电话号码,李女士拨打了这个号码,经过确认后,号码就是失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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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将捡的钱和其他财物归整起来,待失主来了以后,一起交给了他。失主也对其表示了诚挚的谢意,围观的群众纷纷赞扬。由此也可见,公众的道德素养也有了普遍提升。

拾金不昧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实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我国《刑法》第270条也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法律规定,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人民币5000元,只要当事人侵占的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公安机关就可以给予立案。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的情形。

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失主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捡钱的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捡钱的人将钱交给了第三人,根据法律,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如果捡钱的人把钱给花了,失主同样可以将其讼至法院,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在捡到钱后,本应该交还给失主,如果没找到失主,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没有交给公安或有关部门,反而将不当得利故意转移或损毁,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失主的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捡的钱交给了公安机关,却一直无人认领怎么办呢?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不义之财不可得”,坦坦荡荡做人,才不会轻易掉入坏人的陷阱,要知道人一旦弯下脊背,再站起来就难了。当然在做好事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就如李女士,在捡钱之前让路人作证,并拍下视频,也避免许多纠纷产产生。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