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周女士被法院强制执行与丈夫金某的共同债务390万,一下子懵了!她一点都不知情!
对方拿出的依据是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她的丈夫因工程需要借钱,有她签字,有她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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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是我签的!我没借过这个钱啊!”
在借贷纠纷案中,金某原打算工程顺利结束就周女士作为被告之一,也要出面参与调解,但金某向调解员递交了妻子周女士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处有周女士的签名。
最终,纠纷调解成功,法院出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规定时间内还款。而这一切,周女士却说:“我都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笔迹成为证明清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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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检察官发现,调解时,丈夫金某拿出来的《授权委托书》是本案的关键。
按照周女士所说,她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过《授权委托书》。
那么,《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的签名是怎么来的?难道周女士的签名是冒签的?
根据监督结果显示,委托书圈子并非周女士,金某也承认假冒妻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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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终:检察院认为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并对丈夫罚款两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比如大额的借款,则应有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既常说的“共债共签”,否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本案中,丈夫金某私自借款390万,妻子完全不知情,而出借人也不能证明金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和周女士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此妻子周女士不应该承担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