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如果孩子在“小饭桌”意外受伤,应当谁来担责?7月29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18年,小学生吴某与赵某在朱某经营的校外“小饭桌”机构内补课时,二人因故产生矛盾,吴某用文具砸向了赵某的门牙,导致赵某的门牙当场断裂半截并出血。赵某父母带其至牙科就诊,共支出医疗费3010元。医院病历记录认为,赵某18岁后可能需要对受损牙齿种植修复。

2022年5月,赵某将吴某及其母亲杨某、“小饭桌”辅导机构负责人朱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59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吴某年满九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有证据证明吴某名下有财产,所以吴某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杨某承担。朱某有偿经营“小饭桌”辅导班,没有及时制止赵某与吴某的纠纷,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借用吴某的学习用具不及时归还系事发的起因,其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分析认定,法院酌定减轻侵权人20%的赔偿责任,吴某是直接侵权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目前,杨某、朱某已自动将赔偿款项全部付清。(郑莉莉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