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以“孕38+4周于2018年12月21日17时29分-23时16分在被告医院行剖宫产手术。术前为防术中随时可能因大出血危及母儿生命,请该院普外一科协助给予腹主动脉介入(腹主A球囊放置)阻断血液、降低大出血风险并备血后实施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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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胎儿娩出顺利,阻断腹主动脉后剥离胎盘,发现胎盘位于子宫后壁至宫颈处,并部分植入。剥离后,胎盘着床面出血,予以浸泡纱布填塞宫颈处压迫止血;缝合子宫肌层松开球囊后病人出现血压下降至80/40mmHg,面色苍白。立即给予输血、血浆、冷沉淀和红细胞悬液。

并组织多科室和援x专家进行讨论和上台抢救;发现腹主动脉损伤出血,升压药物维持循环,P102次/分,BP71/43mmHg,血氧饱和度90%。腹部手术切口及产道渗、出血。继续观察生命体征、抢救。

患者经抢救后神志转清。12月22日6时-7时50分,手术切口渗血约300ml,产道流血150ml,患者意识不清,11:30出现心率、血压下降,行抢救、心肺复苏无效,12月22日12时12分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某3妻子李某因生产孩子医院事故导致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1742735.82元(1、医疗费67576.82元;2、死亡赔偿金655280元;3、丧葬费38354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399151.5元;5、赡养费471724.5元;6、交通费、住宿费35349元;7、司法鉴定费25300元;8、精神赔偿费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医方观点

1、被告对患者李某的诊断明确及时,治疗措施正确,具有完整的手术适应症,无任何手术禁忌症,但是最终的治疗后果来看,过程中我方确实存在不足之处。2、原告按照被告方完全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3、本着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原则我方愿意承担30%的责任。4、驳回五原告超出30%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x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x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中存在:剖宫产手术中腹主动脉介入(球囊置入)操作中,不精准、熟练、细致;术前未行腹主动脉大小检测;选择球囊大小、充盈球囊压力掌握欠准确;以及风险预防不力和抗休克处理不足及病历资料不完整等过错。

腹主动脉阻断术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带来无血视野下的手术,也可因此而发生一系列问题,对外科、妇产科、麻醉科学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只有相关医务人员深入了解这一过程所带来的各种要体变化,才能应对自如,防止意外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发生。

李某死亡原因符合因球囊扩张,致腹主动脉壁破裂,造成机体失血性休克,机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院方虽然尽到了相应责任,但最终未能预防和避免过错发生,有待进一步吸取教训和提高医疗技能。院方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

五、庭审意见

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双方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将其作为重要依据,结合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3、李某1、李某2、李某强、何某勤死亡赔偿金524224元;丧葬费30683.2元;医疗费54061.46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赔偿原告李某1被扶养人生活费145146元。;赔偿原告李某2被抚养人生活费174175.2元;赔偿原告李某强赡养费183851.6元;赔偿原告何某勤赡养费193528元,合计1357669.4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