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李某驾车准备从岳阳去往长沙,当日22时39分从收费站上高速,过程中还通过微信与女朋友不停地联系,可是开了不到半小时,李某的车撞击到路旁的护栏冲入池塘,直接造成李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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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经过鉴定,李某的车子并无故障,李某血液内也无酒精,事故发生之前的一个半小时,也就是当晚21时30分左右,驾驶员黎某行驶到案发位置,因为天黑路滑撞到了护栏,造成护栏变形后倾倒,波形护栏防护高度降低。约半小时后,黎某的事故处理完毕,工作人员在现场护栏处设置了反光锥形桶。死者李某的家属认为,是因为高速公司对道路两侧的护栏没有尽到修缮维护的义务,才导致李某驾车从护栏冲下去,最终不治而亡,高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58万余元。

高速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责任如何划分?从认定的基本事实来看,李某发生车祸的主要原因是高速上行车时与女友微信聊天,导致其不能专心开车,这也违反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不得有拨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李某对于自己发生车祸应负主要责任。其次,按照李某家属的说法,李某驾车使用手机不假,但是正是因为案发前,黎某驾车撞坏了护栏,高速公司对毁坏的护栏养护不到位,才导致护栏不能够拦住李某的车,冲入了池塘,李某溺亡。

对于这个说法,相应的法律规定如下:《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中虽然高速公司已经在毁坏护栏附近放置了反光锥形桶,但是并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即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警示标志应放置在故障路段来车方向150米之外,行车速度80Km/h以上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距离应为200米以上。因此本案中的高速公司对于李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只不过是次要责任,而非主要责任。2.黎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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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事故记录跟踪显示,李某案发前一个半小时,黎某驾车到相同路段,由于天黑湿滑撞坏了护栏,正是由于黎某把护栏撞坏了,才导致李某在相同路段出事故时,护栏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李某的车才会冲入河中。看上去两个案件相互牵连,其实却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李某案发时,黎某的事故已经处理完毕,黎某撞坏护栏的行为在李某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且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黎某的撞坏护栏行为并不对李某造成侵权,因此黎某不应当承担李某的事故责任。

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还是认定了高速公司在李某事故中的次要责任,并承担了相应责任。话说回来,本案再次提醒了广大驾驶员开车时要集中精力,尤其是高速驾驶时,切勿玩手机分心,牢记,开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