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金融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5000万元,并以公司名下的14间商铺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周后,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了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现公司到期未偿还债权,银行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在涉案的公证文书不存在错误的情形下,银行可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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