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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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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您好。看到一则新闻:重庆海关所属渝州海关对一批出口至欧洲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中24套地图存在错绘漏绘等问题。经鉴定,确认存在对我国台湾省表示错误、钓鱼岛和赤尾屿等重要岛屿漏绘等问题,违反了《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嫌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请问这个案件会怎么处理?如果是无心之过,会怎么处理?如果是故意伪报,会怎么处理?

吴国雄律师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2、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二条规定,地图属于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综合以上两点,所述“问题地图”属于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的印刷品,属于禁止进境物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5、对于以伪报方式走私进出口“问题地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6、司法案例 。2017年11月,德国买家向被告人魏某订购14630张刮刮乐世界地图,双方确定单价为2.223美元,总价为32522.49美元。被告人以“旅游海报”伪报品名出口,被海关查获,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检定:19084张刮刮乐世界地图属于禁止进出口货物。法院认定魏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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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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