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这句话原出自《左传》,是郑庄公言其弟共叔段的,共叔段仗着母亲的宠爱,胡作非为,导致兄弟阋墙,差点国破家亡,最后自己走上了绝路。后来又指不义的事情干多了,必然会自取灭亡,安徽亳州的方某便是如此。

2020年8月15日,方某因涉嫌QJ被刑拘,但他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坚称自己和被害人何女士、杨女士为男女朋友关系,如果是你情我愿,又怎会被她们告上法庭呢?原来所谓的“男女朋友”都是他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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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套路

2020年4月,安徽亳州的杨女士在某求职软件上找到了一份培训学校的文员工作,到达该公司后是有培训机构的方某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两人相谈甚欢,方某对其能力和职业素养表示认可,叫她尽快入职。

之后方某再次联系杨女士,说要见面具体谈薪资和工作内容等事宜,让她更深入了解自己的工作,以便能尽快上手。杨女士觉得这也在情理之中,就应邀赴会了。

当时办公室中只有他们两人,杨女士还是保持了相应的警惕性,方某刚开始都是聊工作上的事,没有“挂羊头卖狗肉”,杨女士初入职场,听得认真,也就没有多想。后来方某开始闲聊,大谈自己的创业经,杨女士不太感兴趣,碍于礼貌还是静静聆听了。

在这过程中方某很“绅士”地接了一杯水给杨女士喝,聊了这么久确实有点口渴,就顺手接了过去,等她喝完水,方某就说带她出去透透气,在轻松的环境里谈谈薪酬的事,并一直称赞方女士,说看到了她的潜力等等。

工资是打工人的命脉,捏着这一点,杨女士虽然有些不情愿,但想着大庭广众之下,他也不能做什么,还是跟他走出去了。但出去没多久,她就感觉到了身体的异样,脑袋开始昏昏沉沉,被方某牵着走,她想挣脱,但是没有力气。

后来她迷迷糊糊地感觉到方某推开了一间房门,之后的事便失去了控制。等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被QJ了,想找方某要说法,但方某拒不承认,杨女士不知如何是好,便将此时告知了父母,在父母的陪同下去报了警。

酒桌套路

这一报警才知道,原来方某劣迹斑斑,犯过的案已经不是这一桩。在警察调查过程中,还牵出了另一桩打架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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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底,何女士也在这家培训机构面试,8月1日她正式上岗。当天方某就带她去参加饭局,何女士本想委婉的推拒,但方某坚持让她去,她刚到公司,不好忤逆老板的意思,还是跟着去了。

饭局上推杯换盏,本就不胜酒力的何女士开始犯迷糊,席间方某说她是自己的女朋友,何女士略感不满,但顾及上司的面子没有反驳。后来又被灌了几杯,方某就说要送她回去。结果压根没有回去,而是被带到了培训机构的办公室。

晕乎乎的何女士睁眼一看,不是自己家,就想要开门出去,结果门被反锁,她和杨女士一样被方某强行QF了。后来何女士的男友知道后,就找方某对质,揍了他一顿,并要求他去自首,方某找来了自己的哥哥为自己出气,几人闹到了警局。

旧事重提

此时更戏剧的一幕登场了,方某说自己和何女士、杨女士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他的前妻却作证,说他人面兽心,在几年前就用这样的手段做过案。原来他的前妻也是被这样“套路”,从而闪婚的,后来忍受不了老公的龌龊行径,坚持离婚了。

方某的行为已经涉嫌QJ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男女朋友你情我愿自然不够成QJ罪,本罪的主要前提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

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不敢反抗(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或者被害人有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反抗会导致自己疾病发作)、来不及反抗(例如行为人突然袭击,将被害人击打昏迷后QJ)、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例如QJ行为发生在人迹罕至的场所)

在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杨女士、何女士与方某并不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杨女士是被下药后失去意识,不知反抗,而何女士是在醉酒后无力反抗,被强行发生关系,并非自愿,因此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QJ罪。

最后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他以为自己能瞒天过海,逍遥法外,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他屡次触碰红线,就应该想到自己会有这一天。不管在什么行业,遵纪守法,恪守本分,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