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期权激励是公司对某个层级以上的员工,为了激励其为公司好好工作、提升忠诚度,而决定授予他以一个很低的价格买入本公司股票的“机会”,员工只有在为这个公司工作满一定时间并且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低价买入这批股票——这种买入,也就是“行权”,授权到行权之间的期间称之为“行权考验期”。常见的情况是公司一次性授予员工几百上千股,并和员工约定在职期间每一年行权三分之一或者四分之一。

可以看出,对于股权期权激励,授权和行权肯定存在时间差异,可能授权在婚内行权时已离婚,也有可能授权在婚前行权在婚后等等。

所以一般离婚时股权期权激励的分割要判断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对应股权、期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二是如何确定期权价格,是买入价还是现值?是否扣除税金?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股权期权激励离婚时如何分割做出规定,作为律师只能从办案经验和实际案例推断出法院的审判观念,个案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下文就上述两个核心问题进行简单解释。

一、股权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前授予,婚前已经行权的部分。

结合《民法典》1063条对于婚前财产的界定,很明确是婚前的财产,离婚时不予以分割。这部分行权的股票,婚内产生的增值按照司法实践也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对方对部分股票在婚内有卖出买入的新操作,那么产生的股票增值部分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2. 婚前授予,婚内行权部分。

期权在婚前授予,婚内才行权,那么行权考验期也就在婚内。上文有说过,公司会考核员工在行权考验期内的表现,所以婚内行权的期权必然与其婚内在公司的表现、付出相挂钩,所以依照《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内授予,婚内行权部分

这部分基本没有争议,可以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

4. 婚前或婚内授予,离婚后行权部分

离婚后行权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官会结合离婚时间、行权时买入期权的出资等综合判断。但整体来说,对于离婚后行权的期权会认定为既有夫妻共同财产又有个人财产,比如2015年离婚,2016年有行权2000股,那么可能会认定2016年行权的2000股共同财产占80%,员工一方个人财产占20%,最终分割比例也就是一方60%另一方40%。随着离婚年限的增长,这个比例也会有所浮动,但整体上非员工一方还是能对这部分期权要到补偿。【这里的比例只作为举例,不建议作为实际分割比例参考,因为每个案件中最终分割比例的确定还有诸如出轨、照顾妇女儿童等影响因素】

就北京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在(2021)京02民终9945号中,法院很明确的表态,在婚内授予的期权,与其婚内提供的劳动及表现、为公司服务的期限等相关,离婚后该部分期权在行权后产生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后期权的固化、解禁确与员工方前一年的工作业绩、付出的劳动有关,所以不宜将离婚后行权部分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部分属于员工方的个人财产。

5. 离婚后授予、离婚后行权

虽然授予期权可能会考虑员工方以前的劳动表现、服务年限,这个参考时期可能发生在婚内,但由于授予时已经离婚,这部分期权利益真正的产生发生在离婚后,所以这时的期权很显然属于个人财产。

6. 未行权部分

因为要结合员工方未来的表现公司才能确定是否给予其期权,所以未行权部分在法律上仍处于不确定的状况,从(2021)京02民终9945号、(2020)京0108民初41447号等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统一对未行权部分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在行权后再起诉。

二、价格的确定

期权本身就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全国法院基本保持了统一按照期权行权后的股票现值进行分割。

而股票的现值到底算起诉日、开庭日还是下达判决日,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法院会优先让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一个日期,如果协商不了,法院会倾向于以开庭当日的价格作为股票价格。

另外一方面,期权在计税时也有作为薪酬计税(最高税率45%)和股票转移所得计税(税率20%)的不同选择,并且类似阿里的期权,由于其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所以在美国当地需要先征一次税【实践中类似的巨头公司在行权时会以一定比例的期权股票直接折抵税金,比如行权1000股,实际发放900股,其中100股就作为税金折抵】。

总的来说,如果当事人能向法院提供扣减税金后的净收入金额,法院会按照扣减税金后的金额分割。

期权激励的分割需要考虑到具体的公司、司法实践,确实比较复杂,建议结合个人的情况进行咨询,作为律师才能给出比较靠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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