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辉县市建成区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30天。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9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辉县市司法局。

电子邮箱:hxssfjfzg@163.com

联系电话:0373-6292437

邮寄地址:辉县市协和大道西段辉县市司法局

附件:辉县市建成区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试行)

辉县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0日

辉县市建成区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成区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管理,保证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障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修装饰,是指商业经营者在我市建成区以内,为达到一定的环境和自己的使用要求,自行或委托他人对自有或租赁的房屋进行建设的行为。对内部进行粉刷、油漆、墙纸(布)粘贴、瓷砖粘贴、照明设施安装等简易装修的,以及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造)一并实施的装修装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划定的建成区范围进行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建成区范围:东到南水北调河,南到七贤大道,西到东刘店干河,北到南水北调河。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区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环保、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搞好建成区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管理工作。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物业使用公约中应当载明装修注意事项。

第五条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保、交通、消防、抗震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约定。

第六条 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时,严禁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或移动卫生间的间隔墙和管道设施,不得超越外墙立面或侵占共用部位安装防盗门、窗、栅栏,不得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影响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的行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装饰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装饰的书面证明;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施工图涉及文件;

(五)装修装饰方案;

(六)委托装修装饰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保证书。

第九条 业主或者装修人、装修装饰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协议。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 对临街商业门店装修装饰中可能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下列时间段(12:00-14:00;19:00-7:00)严禁从事敲、凿、刨、钻等易产生噪音污染的装修装饰活动。中考、高考及其他特殊时段,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装饰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二条 装修装饰承接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方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通道、下水道抛弃因家居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饰。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五条 承接装修装饰工程的企业须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修装饰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

第十六条 除自行简易装饰装修外,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装修装饰。委托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从业个人进行装修装饰,或者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和个人拆改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的,委托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鼓励装修人与装修装饰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因装修过程中或者装修装饰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停气、通讯中断、物品毁坏等,应由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为被委托人责任,由委托人追究被委托人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装修装饰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装修装饰主管部门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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