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钦南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首份执行阶段的《信用修复证明》,这也是钦南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向激励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2020年3月,李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要求为其承建的一栋自建房定作了4个衣柜,在衣柜验收合格后,陈某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尾款22884元。经多次催收无果,李某某诉至钦南法院。事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欠钱不还,法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付款期限届满,陈某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今年3月向钦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刘永立随即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耐心地对其进行释法明理。但陈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始终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是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最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了失信“黑名单”,主动寻求执行和解

陈某某意识自己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后,一得知失信惩戒措施会给自己在出行、旅游、子女上学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心理就开始“慌了”。陈某某一方面迫于“面子”的压力,另一方面又考虑到自己以后在承接项目工作的时候受到影响,于是主动来到法院请求进行和解。当日,陈某某表示自己有偿还欠款的意愿,但目前手头确实困难,没有足够的钱一次性偿还给李某某,希望可以分期支付款项。最终,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欠款分成14期按月进行偿还,何某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执行担保。

擦去“信用污点”,解除受限困境

事后,考虑到被执行人能够主动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陈某某未来工作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解决被执行人在消除“信用污点”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依法解除了对陈某某的信用惩戒措施,屏蔽了相关执行信息,并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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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明明确了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再对该陈某某予以信用惩戒,避免后续对涉案被执行人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助力其走出受限困境,实现失信人的信用修复与胜诉当事人权益维护的双赢局面。

下一步,钦南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将既重视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形成“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震慑氛围,也继续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探索信用保护、信用修复和正向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