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招你回来,就是给我儿子当女朋友的!”江苏苏州,一年轻女子通过应聘,入职到一家文化公司做文职工作,工资一个月6000元。

这名女子人长得非常漂亮,有不少追求者。今年七夕情人节当天,女子收到追求者送来的鲜花时,被她的老板看到了。老板随即找女子“谈心”,问女子是谁给她送花的。女子如实告知后,老板却说要把自己的儿子,介绍给她。

女子以担心影响工作为由,委婉拒绝老板后。不曾想,老板却以不同意就没有工作为要挟,要求女子同意与其儿子交往。老板还明确告知女子,其录用女子的原因,就是为了介绍给其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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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再次被拒绝后,随即以女子过去一周的表现,不适应公司文化为由,解雇女子,并要求女子签自愿离职单。事后还给女子转了7月28日至8月4日的工资,总共818元。

但女子却不认可老板这个说法,女子称其工作上没有出现任何纰漏,公司却无理将其解雇,已经违反劳动法。

据九派新闻报道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法定

代表人为张某,注册资本高达8000万元,实缴资本仅为3万元。

1、网友质疑,这个老板说是帮儿子介绍对象,只是个借口。因为一般来说,老板的儿子不缺对象。

还有网友表示,注册资金8000万,实缴才3万,证明这个老板是“假老板”。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注册资金多少钱,用工时都必须遵守劳动法等法律规定。

2、女子刚入职不到⼀周,应该是属于试用期间

劳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老板要解除女子的劳动合同,就有义务证明女子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注意,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依据岗位要求、工作性质等所提出的具体要求。

换而言之,老板想以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女子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拿出试用期的招聘要求,予以证明,否则将因不能举证而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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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举证的试用期要求,不能完全以公司利益角度来制订的,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现在老板解雇女子的理由非常明确,是女子不同意与老板的儿子交往。这一点,有聊天记录证明,不容狡辩!而这个理由,合理、合法么?自有公断!

换而言之,老板要求女子签下自愿离职单,就是想把责任推到女子身上。

3、《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女子上班6天,月薪6000元,即女子上班6天的工资计算方式,应为6000/21.75*6=1655元。

4、《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而言,老板实际应当支付女子6天工资1655元和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而并非老板所说的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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