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的判决书。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对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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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已经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意见及法院说理: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被告虽然对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第5条第7款、第8款和第12条的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进行提示,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包含车辆超载超限,无法证实已经就保险合同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注意义务,该格式条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仍需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