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人无伤虎意,虎有害人心”,很多时候危险总是在不经意间出现,出门在外多个心眼多一份防范之心总是没有错的。可在云南曲靖却有一个14岁的女孩,因为和同学去给朋友当伴娘,结果被盯上,最后酿成了一桩荒唐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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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是曲靖市某中学的初中生,按理来说一个14岁的女孩不可能当伴娘,可芳芳却收到了朋友的邀请。再三考虑之后,芳芳决定答应朋友的请求,不仅如此她还找到了同学丽丽,两人一起参加婚礼成为了伴娘。

不得不说,芳芳确实长得漂亮又美丽,穿上伴娘纱裙后,颜值甚至不比新娘低。而芳芳和丽丽平时就很早熟,经常研究化妆技术,因此两人化好妆后,谁都没看出来她们俩竟然是未成年的初中生。

2020年1月,婚礼如期举行,22岁的新郎李刚也被芳芳的美丽所惊艳,于是两人当天就加了联系方式。对此芳芳本来并没有放在心上,只是认为多了一个朋友,可她不知道的是,李刚却对芳芳产生了非分之想。

果不其然,在2020年3月3日晚8点左右,李刚就联系芳芳,说要邀请她出去玩。芳芳自认为和李刚不熟,于是推脱说自己有事去不了。可李刚千方百计地邀请芳芳,还说有其他人在场,让芳芳不用担心。

眼看推脱不了,芳芳只能答应,不过她还是不敢一个人应邀,便找到了同学丽丽,两人一起出门。3月4日上午11点,李刚和朋友徐某将芳芳丽丽接到了徐某家中,四个人一边喝酒一边打起了扑克牌。酒过三巡,几人都有些醉意,时间也来到了下午5点。

喝的酩酊大醉的芳芳准备带着丽丽回家,可李刚和徐某却拦住了她们俩,还说喝的这么醉回家肯定会被父母骂,说着就把两人带到了酒店开了两间房。只不过李刚带着芳芳进了一间房,而徐某则带着丽丽进了另一间房。

两人都趁着芳芳丽丽喝醉酒实施了侵犯,事后芳芳醒来发现了自己的遭遇,立刻哭着找到隔壁的丽丽。可丽丽也哭哭啼啼地说不出话来,最后两人才想到打电话告诉父母。芳芳的父母得知后,立刻报警。

而李刚和徐某得知芳芳与丽丽报警后,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可为什么李刚要对芳芳下手,难道只是因为芳芳长得漂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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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李刚之所以要侵害芳芳,不仅仅是因为芳芳长得好看,最关键的原因是他想实施报复。原来李刚当初为了结婚花了不少钱,给了新娘一笔彩礼,又举办的婚宴,可新娘却在婚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卷走了李刚的所有财产,从此销声匿迹。

一气之下李刚决定找新娘实施报复,可新娘人去楼空,家人也离开了曲靖,这让李刚一肚子火撒不出来。最后想到了芳芳和丽丽,芳芳和丽丽是受新娘的邀请当伴娘,因此李刚认为两人和新娘关系一定很好,刚好芳芳又长得美丽动人,这才起了不轨之心。

但或许李刚自己也不知道,芳芳竟然只是一个14岁的孩子,严格意义上来说,芳芳甚至还不满14周岁,在法律中甚至还算是幼女。而QJ幼女是重罪,应从重处罚。所以等待李刚和徐某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QJ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虽然李刚和徐某并不知道芳芳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他们的行为却构成了实质性的犯罪。等待他们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在此之前,还有一个重点,那就是李刚和徐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李刚和徐某是被家人劝说后自首,但也符合法律对于投案自首的规定,因此法院最后认可了两人的自首情节,并对他们做出了最后的宣判。

2020年9月,曲靖市人民法院以QJ罪判处徐某和李刚有期徒刑3年,并要求两人赔偿芳芳和丽丽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一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也没有继续提起上诉。

回过头来不难发现,这起闹剧的发生,根源还是在于骗婚的新娘。如果芳芳没有答应当伴娘,如果新娘没有卷走财产,或许结局也不会这样。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李刚和徐某有着不可辩解的过错,而他们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