忿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古人早就对“欲望”的危害说清道明,只是总有不少人被欲望驱使,在歧途上越走越远,私欲害人,泛滥的私欲则害人害己。

王春鹏,1986年生人,他的出身和其他人并没有什么不同,他的前半生也总体看来也就是普通人的生活,不过将他人生每一个阶段做的劣迹事项串联起来,他这个人可怕的面目就出现在了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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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出生在浙江省嵊州市的一个农村家庭,父母没有多高的文化,每天为生活奔波,赚几两白银已经花光了所有力气,所以也没有什么时间来管教他,王春鹏就此形成了肆意妄为的习惯,在学校里面就经常打架闹事。

半瓶子水晃晃荡荡,王春鹏就这样过了而立之年,他没有成家,没有稳定的工作,虽然已经出了社会十几年,但是他可以说完全没有积蓄,进城就是一个农民工,但是又没有人们印象里农民工的那种勤劳和能吃苦。

很多时候他甚至需要家人给他进行补贴。但是这时候的他也还好,小打小闹,混迹于各种娱乐场所,偶尔跟人打架,但是也都没有到犯罪的地步。

到了2016年10月,深感内心寂寞生活乏味的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让他很感兴趣的东西,他加入了一个群,群是花钱进的,里面有很多人分享用迷药迷J女性的视频,他的内心蠢蠢欲动,早就有一颗邪恶的种子在心里,这个群让他这颗种子发芽了。

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一瓶迷药,独自一人去往娱乐场所,偷偷将迷药放在对方的杯子里面,不过这一次他并没有成功,如果这时候迷途知返,王春鹏最后也不至于会走到那一步,可惜他已经爱上了这种刺激的感觉。

于是第二年6月份,他又找到了两个“志同道合”的好兄弟,一个叫张东欧,一个叫王国林。他们这一次从袁谋凯那里买了药,袁谋凯声称这药绝对好,一颗就倒,可以睡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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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地点依旧选在娱乐场所,选择这里的原因很简单,在夜店中,灯红酒绿的环境容易让人放松戒备,而女孩们放松了戒备,就是王春鹏等人下手的好时机。他们在娱乐场所中选中了两名穿着性感的女子,假装成很有钱的样子有意接近。

在几人玩游戏的时候,王春鹏一个动作便将已经碾成粉末的药洒进了女孩的酒杯中,没多久两名女子都倒下,王春鹏等人便直接将他们抱到了酒店。

在这些娱乐场所中,最危险的地方不只是鱼龙混杂,还在于就算王春鹏等人如此光明正大地将女孩带走,也不会有人觉得奇怪,别人只会认为他们本身就是朋友或者情侣,所以女孩在中途获救的几率都很小。

王春鹏这一次得手非常顺利,“一回生二回熟”,他在几天之后又故技重施,带着两名同伙又去了另外一家娱乐会所,第一次迷晕的是两名消费者,第二次他们则看中了一名邓姓的服务员,他们用热情的态度将服务员引到自己的地方,然后又将药放进了杯子里面。

一次一次地下药,一次一次地都得手,在他们背后做“工具”支持的始终是袁谋凯,而袁谋凯“服务”的对象却又并不止他们几个。从6月到8月,王春鹏带着两名同伙一共下药8次,无一失手,受害女性共有9名。

到了8月7号,有一名女性自发跑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很有可能被前一天晚上“点她”的两名客人侵犯了,警方调查之后并没有从她体内提取出证据,但是她坚信自己的酒杯里面肯定被下了药。警方在对王春鹏几人进行检查和调查时,发现他们的确有不少迷药。

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将所有的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都详尽交代,提供药品的袁谋凯也被他们说了出来,不过王春鹏第一次加入的那个群却早就已经解散,所以警方并没有通过他的手机发现与这个群相关的线索。

王春鹏、张东欧、王国林三人已经构成QJ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情节恶劣的、侵犯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行为的、二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的、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他们三人在两个月的时间内作案8起,伤害9名女性,已经构成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大,所以在审理之后。法院判处王春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东欧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王国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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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售迷药的袁谋凯同样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袁谋凯明知迷药为违禁物品还暗自售卖,造成了严重后果,最后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决定判处袁某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