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生命大于天。”除了无法预料的天灾,和生命的必然进程“生老病死”,其他方式的死亡,总是令人遗憾和惋惜的,尤其是意外的亡故。

2020年上海负责回收旧家电的罗某意外坠亡,其家属却向业主朱某和陈某索赔200万,这是怎么回事,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事件回顾:

陈某和朱某是多年的邻居,都住在上海某小区内。陈某家买了新房,旧房就空置了,里面一些用过多年的家具和旧物件也没有搬走,朱某觉得可惜,时不时去收捡一番,也陆续变卖了一些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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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陈某知情,但不介意。直到前年夏天,朱某一家也换了新房子,旧房子里的旧家电不便搬走,正想处理掉。刚巧回收旧家电的罗某路过,朱某就把他叫住了。

罗某得知朱某要搬家,旧家电都不要了,心道是笔大生意。前前后后忙活了得不亦乐乎,仔细称重过后,给出的价格朱某也还算满意。他想起陈某家也还有一台旧空调,就打算给个顺水人情,一起卖给罗某。

有钱赚罗某哪会不乐意,兴致冲冲把空调搬下了楼,唯一麻烦的就是主机,主机不在室内,距离地面有5米高,按照高空作业的规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危险性较大,需要按要求佩戴安全帽、规范系挂安全带。而且从事高空作业的所有人员都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才能从事,否则很容易出现事故。

但罗某相当自信,他回收家电多年,有过拆除空调主机的经验,从未出过事。5米在他看来并不算高,所以当朱某劝他放弃或是做点保护措施时,他以经验丰富为由拒绝了。

朱某看他如此自信,就没再关注了,转头和弄堂里的邻居唠嗑去了。只是没过多久,他们就听到了“砰”的一声,然后听到人喊:“有人掉下来了!”

朱某心里一咯噔:不会是那个收废品的吧。目击者已经拨打了急救电话,遗憾的是救护车赶到时罗某已经身亡。

得知前因后果后,罗某家属认为朱某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工具,也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罗某是在拆陈某家空调时坠亡的,所以陈某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罗某以此为依据向朱某和陈某索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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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陈某觉得自己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因为他压根不知道朱某和罗某的交易,仅仅因为在他家出事他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情形分为多种,本案为民事侵权案件,即便陈某要承担,也是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这个建立在陈某存在侵权行为的前提下。

陈某虽然默许朱某出卖自己的旧东西,但两人并未在明面上达成委托出售关系,也没有实际的利益纠葛,且未有证据证明他知道朱某将空调卖给罗某一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构成的4个要件: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陈某不存在违法或疏忽大意的行为,他默许朱某出卖旧物的行为也和罗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不存在过错。没有过错自然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判陈某无责。

至于朱某,朱某和罗某虽然不是雇佣关系,但他将空调出售给罗某,拆除主机属于交付的一个环节,罗某为其提供服务,朱某则应需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尽到提醒和看护义务。

他虽然提醒并规劝了罗某,但并未检查罗某的相关证件,仅凭罗某的“包票”就放任他进行高危作业,在程序上是违规的,因此存在过错。在拆卸过程中,朱某并未提供安全工具,也未在一旁看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他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然而真正的责任还是在罗某自身,他是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高空作业的危险性。

他明知自己没有高空操作证,不符合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具有极高的风险,可能会危及生命,却依旧我行我素,在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仅凭借自己的经验大胆操作。

所以他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最后上海法院综合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判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万。

然而不管赔偿多少钱,人死都不能复生。生命是顽强的,也是脆弱的,在守卫生命安全一事上任何细节都不容忽视,不能高估自己的能力,也能低估危险的可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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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安安的生活是人们最平凡普通的心愿,它看似简单,但若是不拴紧安全这条绳,意外也许会比明天更早到来。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