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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张秋光怀着万分气愤、万般无奈和万千期待的心情,来函来电反映并请求媒体关注犯罪嫌疑人贺中平,以投资名义涉嫌诈骗其近7000万和其他多人巨额财产的恶性事件。据了解,贺中平劣迹斑斑,2012年曾因违法,被立案、遭通缉,但最后都被其“平”掉,包括涉嫌诈骗张秋光巨额资金,10多年过去了,贺中平仍逍遥法外。为此,人送外号“法外人”。

以下为来信摘要:

精心设计骗局,伪造单位公章,谎构虚假身份,骗取他人信任,欺骗签订合同。我叫张秋光,身份证号码35212127196913290032,联系电话18259999586。2012年6月,我与诈骗嫌疑人贺中平认识,当时他自称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庙渠151煤矿矿主,拥有该矿区的采矿权、经营管理权等全部权益,而且手续齐全,马上可以开工,他可以把该采区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我来做,会让我挣很多利润。因我是外地人,不了解矿区真实情况,加之贺中平精心设计骗局,就轻信了其谎言。于是在2012年6月27日,与贺中平签订了《土方工程承包合同》,贺中平在此合同上加盖了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大庙渠煤矿二采区的公章。但后经查实,此公章系伪造,单位根本就没有这种公章。伪造公章和身份,矿区现在领导可以证明。为此,被伪造公章的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还在当时进行了报警,旗公安局也迅速立案,将贺中平等人上网追逃,但后来被神通广大的贺中平都“平”了。

伪造股东授权委托书,假冒矿区授权人身份,骗我签订《合作开发大庙渠二采区350亩协议书》,诱骗100万保证金。骗我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后,贺中平以五花八门的谎言,诱骗我给他个人卡号汇款100万所谓保证金。100万到账后,贺中平却不遵守协议约定,不安排我进场施工。谎称他在前期欠了别人很多钱,让我必须买他几百亩煤田,给他几千万,先把钱还给别人才能进场。当时就有些疑虑的我问他“你还有其他股东吗?你能全权代表他们吗?”等相关问题,他满口承诺其是全权代表,矿里虽有王黎晓等股东,但都给他出具过授权书,并拿出授权书让我看(后证明授权书全是伪造)。因为贺实在伪装巧妙,且他抓住我脸皮较薄、容易轻信他人的弱点,同时也为了能够尽快施工,我再次轻信了贺中平的谎言,于2012年7月1日再次与贺中平签订《合作开发大庙渠二采区350亩协议书》。

贺中平诈骗我6735万元,并向我出具收款收据,但既不履约也不退款。贺中平经过精心设计的严密骗局,特别是其通过肆无忌惮地违法伪造的有关公章、委托书等,彻底取得了我的信任,欺骗我先后给其个人账号和他指定的卡号,共计汇款6735万元。然而,当贺中平收到我东挪西借的近7000万血汗钱后,他绝大部分用于个人其他投资或偿还其他债务,既没有遵协议让我开采350亩煤矿,也不向我退款,且多次联系未果,只给一句“再等等”的空话。被骗后,我经过多方深入了解才清楚:该矿区实际控制人是内蒙包头人吕文斌,股东王黎晓、赵鹏也根本没有给贺中平出过授权书,在我们合同上盖的大庙渠煤矿二采区的公章完全伪造。就这样,我连同多人一起凑起来的近7000万血汗钱一下子全被骗光,导致我现在哭天不应、叫地不灵,几乎妻离子散,处于崩溃的边缘。

多位公检法和律师人员皆坚定认为证据足以立案。我曾多次咨询过公检法和律师方面的朋友,他们都确信地认为:铁的诈骗证据就摆在阳光下,贺中平没有采矿权和经营权,更无权代表煤矿对外签订合同,但他冒用股东名义,伪造股东签名,伪造煤矿印章,明显属于冒用他人名义违法签订合同;贺中平系列违法行为,使我对其深信不疑,陷入错误的认识,最终被其诈骗6735万元巨款;且贺中平在明知与我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骗取我巨额款项后逃匿,我既没有承包到土方工程,也没有参与所谓的合作开发;贺中平诈骗我的巨额资金也没有用到煤矿上,该巨额资金被其转移挥霍,至今分文未还,贺中平主观上显然存在非法占有故意。

投书中央媒体,反映不堪遭遇,已引起一定范围重视。万般无奈下,我于今年4月份分别向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中央媒体的内参部,以“投资诈骗成为我等众多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为题目,去信反映我的遭遇,引起了他们一定范围内的重视。特别是党的喉舌、人民日报更是对我反映的问题倍加重视,有关人员还亲自联系我求证相关问题。据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朋友私底下告诉我,人民日报还以我反映的问题作为主要案例,以内参形式在5月中旬左右进行了刊发,也引起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来源于:人报融媒)

责编: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