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魏先生的房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村,2020年上半年突然听到风声说要拆迁,却未见到征收土地预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省政府的征地批复等文件,急忙向市、区政府,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答复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得知魏先生房屋及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均不存在,而后拆迁的事情突然又暂停了,一切风平浪静,就像从未发生过。
直至2021年8月10日,魏先生突然收到了村委会制作并送达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要求魏先生于2021年8月12日前执行村委会决议,配合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交回土地使用权。否则逾期将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魏先生急忙让律师准备相关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村委会却在2021年8月28日强制拆除了魏先生的房屋,清理了土地上的附着物。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害了魏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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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后,认为该通知书作出的程序违法,未告知当事人权利。那么第一步便是要撤销该村委会作出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在性质上等同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职责,那么村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且该村委会突然对魏先生送发了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并未告知魏先生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也未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该村村委会作出的通知书程序违法,应当予以被撤销。
律师以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撤销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单永平东侧房屋及附着物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第二步便是要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以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村委会自认强拆行为,街道办事处也一直以本案涉及的项目系村委会组织的村民自治行为,其认为该村搬迁,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作为搬迁人与被搬迁人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并由村委会组织被搬迁房屋的拆除工作,推脱自身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认为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村民委员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在行政机关的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整村拆迁后土地性质将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改造补偿资金亦来源于后期的土地出让金。在此情况下,村民委员会自认拆村民房屋,应认定为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而在本案中,整村搬迁后土地性质将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并非保持土地性质不变,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不按照法定程序就处分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明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面对村委会突然送达的限期拆除、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等文书,面对村委会以村民自治而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房屋,要冷静面对,若您对相关问题有疑惑,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越能掌握主动权,掌握谈判的时机。(吴文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