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协议应该怎么签才有效?

针对这一问题,上海高院在2004年出台3号文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上面这一条文应如何理解呢?举个例子,例如承租人老王和同住人小王在动迁前达成协议,老王将500万动迁款分给小王400万,自己留100万。动迁后,老王反悔并起诉要求重新分配,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而是要求继续按照协议履行。

但如果老王是和空挂户口的小刘达成分配协议,约定老王拿100万,小刘拿400万,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系对小刘的赠与,在老王实际交付400万之前老王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因为小刘本身不是同住人,没有动迁份额,亦不符合2004年3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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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2020年上海高院又出台4号文,其中第12条关于家庭内部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定如下:

“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预先作出约定,对于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从上面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2020年4号文相比2004年3号文而言,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一、签约身份扩大至全部家庭成员。2004年3号文规定协议的签订人只能是公房的承租人与同住人,而2020年4号文将其扩大至全部家庭成员,这其中就包括了空挂户口的亲属等。

二、明确家庭协议一经成立不能随意撤销。仍以上文老王的案例为例,老王和小刘如果按照3号文的规定,400万作为对小刘的赠与,在没有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然而根据2020年4号文规定,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赠与,因此就不存在赠与人的撤销权,无论有无实际支付,均不能随意撤销;

三、增加规定协议签署人的特殊情况。根据2020年4号文,假设存在7个被安置人,3个家庭,每个家庭仅派出一名代表参与签订家庭协议。此时,家庭协议效力待定。需结合案件具体的签订背景、是否享有代理权限以及其他人是否追认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协议能否反映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愿。如果不能,则协议无效。而协议一旦无效,就相当于前期的约定功亏一篑,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更有可能会导致上百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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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分析,方律师在此建议大家在书写家庭协议时,一定要具备以下几个内容:

一、被动迁房屋的地址;二、户口在册人员;三、安置补偿方式,即选择纯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四、每个人享有的动迁份额比例;五、如果仅有部分被安置人作为代表签字,则一定要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当场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络确认并留存他人同意的证据。

除了上面五点外,方律师在这里也想提醒大家,如果已经签了家庭内部协议,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保存好协议原件、留存好证据,防止后续一旦闹上法庭,却因为原件丢失而在形式上影响协议的效力,这是得不偿失的。最后,方律师再次建议并提醒大家,家庭内部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动迁利益分割的共同意愿的体现,原则上是需要所有被安置人都签字认可的,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签字,可以追认也可以让他人代理。但是如果让他人代表,一定要留存好纸质版的委托书,并保存好协议原件,以备不时之需。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得类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