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活了76年却受到这样的冤枉!”李某等三人去76岁老妇人家偷东西,李某在围墙边望风,同伙进入院子拆抽水泵,老人发现后院有声响,起床爬上楼发现一白色影子在围墙拐角,同时还带有异响,意识到是小偷。

老人随手拿起屋顶围墙上的半块砖块掷向楼下,李某被砖块击中后跌落旁边的池塘里。同伙发现李某被砖块打中后逃走,因为没看到李某出来,就返回寻找发现掉进池塘的李某已经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老人因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警方抓获,老人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来源岑溪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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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些让人匪夷所思,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老人,法院最终虽然没有认定为故意伤害,但是却判决老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判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样的判决结果确实是让人意想不到。

说老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简直是在胡说,既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现实发生的情况,老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想要伤害李某等人,只是想吓唬他们,让他们离开。

那么认定老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否合理呢?

虽然老人的辩护人和法院最终都是认定老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致人死亡的结果没有争议,问题就在于老人当时是否能够构成过失,如果不具有过失,那就只能是一种意外事件,老人自然是不用承担责任。

刑法中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实质已经预料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伤害的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后者则是本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伤害的后果,却没有预料到。

回到本案中,三人偷东西的时候是凌晨,老人已经76岁,而且是站在三楼楼顶的墙上,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即便老人看见墙角有一个白影,老人扔砖块的行为,你能说作为一个当时孤立无助的老人能够预料到自己的砖块会将李某砸死吗?

别说是一个76岁的老人,就算是年轻体强的壮汉,也不一定能够预料到会砸死人,我们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仅要从犯罪要件上分析,更是要从行为的客观实际和当时的状况处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当时的行为,不能做事后诸葛亮,事后认为老人当时不砸砖头就不会导致死亡,这样的看法是完全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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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发生在2010年,老人的刑期已经结束,不知道老人现在的生活如何,因为自己抓贼,而且是闯进自己家里的贼却被认定为犯罪,还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谁的身上会服气呢?反正我感觉老人是有些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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