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预言诗人拉·丹封曾说过:“要工作,要勤劳:劳作才是最可靠的财富”。在浮躁的社会中,只有靠自己的双手赚来的金钱,才最宝贵。正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滴汗水点滴成长,自食其力才是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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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一名男子深谙此道,为了养活家庭,过上更好的生活,他在每天下班后都会自愿加班。可男子却忽视了自己的身体状态,2016年12月男子自愿加班4小时候回家猝死。家属向公司索赔50万,法院判了。

自愿加班

家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的文先生是一个典型的工作狂,他出生于1965年,在一家电子厂工作。因为家庭负担较大,文先生平时自愿在公司加班。2016年3月文先生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公司实施8个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可实际上文先生每天的工作时间基本都在10个小时以上,超出的部分属于加班。文先生之所以自愿加班,主要的原因还是公司会支付加班费。

文先生在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组装工作,受工作性质的影响,工资和工作时间成正比。对一心想着多赚点钱减轻家庭负担的文先生而言,加班就成了他的日常。可谁也没想到,2016年12月20日悲剧发生了。

回家猝死

12月20日晚上10点,文先生从公司打卡下班,回家后疲惫的文先生简单洗漱一番便上床睡觉。可到了次日凌晨,妻子却怎么也叫不醒丈夫。眼看上班就要迟到,文先生的妻子只能摇晃丈夫的身体。

可当妻子接触到文先生的身体时,却传来了一阵冰凉的触感。妻子不敢多耽误时间,立刻将文先生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后确定,文先生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具体死因不明。但文先生的妻子坚持认为,是长期加班导致丈夫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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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文先生的妻子还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希望将文先生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可惜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后却认为,文先生猝死不属于工伤,因此2017年初,有关部门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索赔

文先生去世后,原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顿时失去了顶梁柱,这对妻子和孩子而言,是难以接受的打击。特别是当有关部门鉴定后认为,文先生的死不属于工伤后,文家母子俩彻底绝望。不过文先生的妻子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将电子厂告上法庭,她认为文先生因加班猝死,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公司表示,从来没有强迫文先生加班,所有加班行为,均属员工自愿,并且公司也会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甚至在上班时间安排休息,也允许员工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的确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可法院在审理后依旧认为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还判决公司赔偿文先生家属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是为什么?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文先生猝死虽然不属于工伤,但被告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存在过错,且加班行为和文先生猝死有着因果关系,因此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文先生的家属也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的过错在于过度安排员工加班,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据调查发现,文先生每天加班时间超过了一个小时,猝死当天甚至连续加班了4个小时。不仅如此,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长,更是严重超过法律规定。

虽然说这是员工自愿行为,但公司在得知之后应该加以阻止,坚决履行《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明知员工过度加班,却予以不阻拦的态度,其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者自己没有过错。

文先生加班后猝死属于损害事实,公司虽然没有加害行为,但猝死和加班却有着直接关系。而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行为也不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因此公司应该对文先生猝死进行赔偿。

当然文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在公司对其进行体检后,发现自身白细胞异常的情况下,依旧自愿高强度的加班,最终导致猝死。这说明他本身也有一定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承担20%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文先生家属20万元。从这起案例也能看出,下班后猝死虽然不算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家属依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公司,并要求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