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8月9日,辽宁沈阳,一名身穿黄色马甲的代驾男子,在一KTV门口叫嚣道,其公司已经“垄断”了,该KTV的所有代驾业务,因此其他公司的代驾员,必须离开。被拒绝后,该公司的代驾员与KTV的工作人员,一起阻拦、辱骂、殴打其他公司的代驾员。

据目击者张女士反映称,该KTV的工作人员平时也会区别对待,其他公司的代驾员,当时KTV的工作人员,也确实参与了驱赶、辱骂、殴打其他公司的代驾员。

现场视频显示,多人围着一名头戴头盔的代驾员时,有多人用手殴打该代驾员头部,并扇其耳光。

事后KTV工作人员回应称,由于目前严打,已经暂停营业,具体恢复营业时间,要等进一步的通知。

据公安机关回应,目前警方已接到报警,该案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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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发后,有网友非常愤慨地表示,真是岂有此理,什么时代了,居然还有人敢如此猖狂,明目张胆不让人正常做生意?

还有网友质疑他们“涉黑”,因此喊话公安机关,必须严惩!

2、那么涉案人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有网友认为,视频中几名男子殴打代驾员,虽然没有造成被打代驾员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以上的,但仍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笔者的意见,更倾向于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为什么呢?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哪个公司的代驾员,只要其具备从事代驾服务的法律规定,又符合平台从事代驾服务的要求。那么其就可以从事这个职业,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谁也不能随意侵害。

相关司机解释规定得很清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就是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涉案人员是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侵害代驾员的身体健康权之余,同时更多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

注意,寻衅滋事一旦认定为情节恶劣程度的,就构成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笔者认为,由于涉案人员是为了独霸一方,垄断某个特定区域某个行业的经营,并为此随意辱骂、驱赶、殴打他人,因此属于情节恶劣程度的,故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

3、那么本案可以认定为涉黑么?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3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在某个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正常经营秩序,并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涉案人员平时为了达到垄断经营目的,目无法纪,就已经多次使用暴力手段,欺压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理论上是可以认定为涉黑的。当然,这需要更多的受害人站出来,指证他们平时的所作所为。

最后,笔者认为,即便不能认定为涉黑的,涉案人员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惩,还被打的代驾小哥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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