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布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和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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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德钦县人民法院判决,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向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0万余元。该失信行为生效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云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二、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向固原市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14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这两家企业因为回扣等问题被评为“严重”失信,那么究竟什么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如何认定失信企业评级呢?

一、什么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为应对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国家医保局2020年9月16日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6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后续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二、失信企业评级将面临什么?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医保局为督促各级集采机构及时抓好落实,对于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又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本地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开发布了《指导意见》配套的操作细则《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

《操作规范》明确了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其中将医药企业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被评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将面临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在处罚期内,这2家失信企业将无法参与包括集采在内的所有医药招采活动。

国家对于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医药、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应高度重视,中共中央 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医保局及相关医药、耗材生产经销企业都应高度重视,在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过程中,加强实施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并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等一系列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规范行业行为。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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