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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拍!00后男子当街持刀砍伤2人,被热心人围住制服

8月8日,河南周口,郸城县世纪广场南侧,男子追砍多名未成年女孩。两名女孩被攻击后,受伤倒地不起。

视频画面显示,一位身着白色T恤,下穿黑色长裤的寸头男子拽着受害女孩的头发,将其拉倒在地,随后手持菜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女孩试图挣扎着起身,又被男子砍倒在地,女孩的白色上衣有大半被鲜血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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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段视频显示,现场群众有人拿着棍,有人拿着喷雾剂,一边控制持刀伤人的男子,一边喊着“蹲那,打110”,最终众人合力将其控制。

8月9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一名现场的目击者,他说事发时看到一名男子拿着刀,朝一名女孩身上砍。

目击者还称,听别人说好像是嫌疑人问女孩要微信,女孩没给对方,引发血案,但此说法并未得到警方证实。

8月9日,郸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1岁,郸城县石槽镇人)持刀砍伤两人。两名伤者已送医救治,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这女孩太可怜了,才十几岁的孩子。无缘无故被砍伤,流了那么多的血,这人真的是太残暴了。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搭讪吗?这不是搭讪,这是针对女性的无差别攻击!女孩头上被砍了五刀,胳膊都快断了,简直没有一点人性!

还有网友认为,还好有人上去制服行凶者,如果没有那几个男的帮忙,会不会被伤害的就不止这两个女孩子了?

搭讪不成就暴力相向,真是令人发指!法制社会岂容张某这样的人为非作歹,公共场合持刀伤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必须严惩这样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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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张某持刀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首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根据作案动机、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张某搭讪不成,恼羞成怒,持刀伤害被搭讪的女孩和女孩的同伴。张某使用的是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属于持械行凶,情节恶劣。

并且,据目击者称,其中一名女孩的头部被砍了5刀,一条胳膊也差点被砍断。头部是人体最脆弱的地方,连砍5刀,可谓非常凶残,想致人于死地。

从张某的行凶动机、使用管制刀具,以及击打的部位和强度来判断,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据目击者称,张某有意避开男性,无差别攻击女性。如果真是这样,张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产生危害,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故可以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刑法》规定,张某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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