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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重点解读:

(1)虚开的行为主要如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那怕社会危害性再大,也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所谓的虚开,行政法意义上是指三流不一致,即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不一致,包括有实际上的交易,但交易的品名、数量、价格不一致的情形,但三流不一致并不代表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很多票据流不一致的案件,例如挂靠关系中,也不认定为是虚开。

(3)立案标准: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即虚开的税款为5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为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所骗取的税款数额,不是票面数额,更不是价税合计数额。

二、五大类无罪理由

第一类无罪辩点,当事人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资格。

(1)当事人作为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本罪。详见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18〕155号台州市某某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2)犯罪期间,当事人作为个人独资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个人资金发生混同,公司丧失独立的人格,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本罪。详见玉检公诉刑不诉[2018]55号台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3)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并非适格的法人,无犯罪主体资格,不构成本罪。详见温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333号永嘉县**球体加工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4)当事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不构成本罪。详见扎检二部刑不诉〔2019〕9号扎兰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5)为了少交税款,公司负责人指使会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公司负责人与他人签订并购重组协议,以7000万的价格将公司的所有股权出让给他人,并约定重组后公司不再承担原来的债权债、税费等任何支付内容的权利义务、法律纠纷。由于重组后公司不再享有原先的财产收益,不构成本罪。详见(2018)冀0602刑初23号保定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第二类无罪辩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虚开或是否具有虚开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虚开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没有货物购销,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产生应税劳务,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不符的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部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当事人没有经营资质或者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与购买方签订合同,自己组织货源出售给购买方,以及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给第三方公司,剩余款项归自己所有的,不构成本罪。详见潍检公二刑不诉[2015]13号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8)黑0127刑初99号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7)冀01刑终334号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杜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2)当事人不是一般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于是找来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买家签订买卖合同,以第三方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家,然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给第三方,属于有真实交易的代开发票,不构成本罪。详见(2017)冀0705刑初116号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张某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3)当事人从销方购进货物时,销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从第三方处购进发票,用于抵扣,不构成本罪。详见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15]32号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4)当事人承包了某公司发包的部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原材料自行采购,由于原材料销售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购买了与原材料数量、加工量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该公司,用于抵扣税款的,不构成本罪。详见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278号舒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5)签订购销合同后,由于买方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在合同范围内提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买方用于抵扣。事后,买方的购买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数量后,不构成本罪。详见沪崇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6)当事人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由于虚开的不是专用发票,而是普通发票,不构成本罪。详见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7)当事人存在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既遂部分数额4万余元,未遂部分数额9千余元(没有认证抵扣,作废操作),两者相加才达到立案标准(5万元),不构成本罪。详见乐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39号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8)为了开发票给第三人,当事人将自己的货物销售给下家时,以第三人的名义发货给下家,让第三方的负责人在下家的收货单据上签名,让下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第三人,属于存在真实交易,但不规范,不构成本罪。详见墨玉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3号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9)当事人与同案犯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无法排除是借款的合理怀疑。同案后被税务机关稽查之后,与当事人之间也存在来往,但无法是想通过当事人找关系打点的合理怀疑。在当事人做无罪辩解,受票方没有指控当事人,没有物证、书证证明当事人参与其中,只有一个同案犯的指控,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本罪。详见(2016)冀0132刑初155号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第三类无罪辩点,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虚开的故意,或者是否具有虚开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或自已的团伙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对此持放任的态度或者积极追求的态度。

(1)当事人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发票上记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税额均与实际交易一致,当事人不知道该发票开票方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虚开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本罪,详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终229号。

(2)当事人作为公司会计,根据老板的指使,开具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家,没有伙同老板密谋,也没有从虚开中获取利益,不构成本罪。详见天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3)当事人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购买的不知道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网上通过税务行政机关认证,用于抵扣税款,不构成本罪。详见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5]59号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4)当事人借名给别人设立公司,并且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别人通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详见匀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5)当事人借名给别人设立公司,并且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公司去税务机关申领了发票,去银行开通了对公账户,但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了密谋,参与了开票,仅凭当事人的配合注册公司、申领发票、开通公账行为,不能认定当事人对虚开的事情知情,当事人不构成本罪。详见(2016)陕0117刑初8号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6)当事人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司法机关没有查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经办人,也没有找到开票公司的账目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链条中断了。另外,根据汇票记录单、市场部的文件通知及签收单、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可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是其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能是幕后实控伙同市场部负责人实施,当事人只是程序性签名,不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因此不构成本罪。详见(2014)历刑初字第16号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7)当事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员工,虽然虚开发票时走账的银行卡号是当事人名下的,同时还有两个证言(其中有一个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指证当事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组织者、实施者,但在当事人予以否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印证的情况下,并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实际上可能是另外一个人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当事人主观上知情,不构成本罪。详见(2016)冀0132刑初155号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公司制作了虚假的结算单、过磅单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用到的单据,不构成本罪。详见鄯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9)当事人与他人合伙,挂靠某建筑公司名下,承包了某工程。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他人向第三方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建筑公司冲抵税款,并用了当事人名下银行卡接受了走账资金,用于资金回流。由于当事人不知道合伙人的虚开行为,只是客观上提供了帮助,不构成本罪。详见(2018)黑0102刑初700号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10)当事人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当事人的员工为了顺利拿到绩效资金,私自联系开票方,虚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有真实的交易的发票混在一起,交给当事人用于抵扣税款。当事人没法甄别那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了,不构成本罪。详见(2014)栾刑初字第174号河北某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11)当事人的员工私下联系受票方,以受票方名义与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从受票方公帐付款给当事人,当事人把发票出具给受票方之后,当事人的员工实际上没有货发给受票方,而是以低市场价的方式卖给不需要发票的人。由于当事人是受到员工欺骗才开出了没有实际交易的发票,不构成本罪。详见(2019)云29刑初100号大理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第四,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1)当事人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而是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由于国家流失了不是增值税税款,而不是消费税税款,不构成本罪。详见(2018)鄂9005刑初68号黄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2)甲方挂靠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出具发票给乙方,乙方把钱打给第三方公司后,扣掉相应的手续费给第三方公司,剩余部分归自己所有的,没有骗取税款目的,不构成本罪。详见(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张某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3)当事人是个体户,在为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时候,该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当事人不具有开票资格,去税务机关代开,手续费太高,于是以低于税务机关的手续费的方式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然后交给该公司抵扣税款。由于当事人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当事人的代开行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本罪。详见(2017)鲁02刑再2号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4)当事人从外收购农产品,但是本地政策要求必须是在当地收购农产品并达到一定的数量,才可以凭收购凭证抵扣税款。为了顺利抵扣税款,当事人找了几个当地人的身份证,把棉花伪造成是从本地收购,然后向本地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由于存在真实交易,当事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不构成本罪。详见(2017)赣0481刑初5号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5)当事人与a公司虚构交易,将银行承兑汇票款套到a公司账号上,然后又指使当事人的控股子公司b与a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开具了大量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从银行套取贷款,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的增值税款,不构成本罪。详见(2019)皖0402刑初415号福州某某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第五,其他无罪理由

(1)当事人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实现职务侵占的目的,并且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处以刑罚了,继续追究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违反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所以当事人不构成本罪。详见(2020)吉0122刑初104号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2)当事人作案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标罪的,只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也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的原则,当事人不构成本罪。详见(2001)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1号恩平市某某物资开发贸易中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3)根据最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由一万元调整为五万元,当事人虚开税款数额为4万余元,虽然符合作案时的入罪标准,但案发之后,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则没有达到入罪标准,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事人不构成本罪。详见(2017)沪刑终7号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