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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以下6个案件,均是真实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相关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为什么会做出不起诉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深入研究一下,检察院之所以不起诉的思路。

案例1,在马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马某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销售了一批皮革给某手袋厂,由于马某某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于是马某某与手袋厂的业务员李某某商量,找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与手袋厂签订购销合同,并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手袋厂,手袋厂利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289,735.48元。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马某某与手袋厂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马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2,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孙某某是某贸易公司经营者,从两个个体工商户处购进了316万余元的管道配件,然后以486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工程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工程公司。由于两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孙某某,孙某某于是找到第三方某某设备公司,以其名义向孙某某所在公司开具了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74万余元,并利用上述发票抵扣了46万余元税款。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孙某某与两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孙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于是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3,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杨某销售了一批煤炭给谢某所在公司,但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谢某所在公司,于是通过刘某、王某,找到了徐某,以徐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谢某某所在公司,谢某所在公司利用上述发票抵扣了93万余元税款。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谢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谢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谢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4,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马某某控制的某某科技公司从某某贸易公司处购进了120万余元的配件,组装成3套管板式换热器及过滤保护系统,然后以619万余元的价格销售某某食品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食品公司。由于某某贸易公司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马某某,马某某于是找到第三方某某商贸公司,并以商贸公司名义虚开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数额为114万余元,马某某通过上述发票抵扣了19万余元的税款。这个案件中,检察院也是以马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对马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案例5,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李某某是某医疗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先后7次从某某贸易商行购进了674万余元的医用棉球、医用棉签,由于商行没有给李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找到第三方向某,经开票金额9%的价格购进了8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673万余元,并通过上述发税抵扣了114万余元。

案例6,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张某某发现当地很多提供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没法开具发票给客户,于是以赚取开票费为目的,先后以某某运输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开具1500万余元的发票给众名运输业主。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张某某为有实际的运输业务的人开具发票,并已按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归纳出代开发票类不起诉案件的作案方式如下:

a销售一批货物给b,b经过加工后,销售给c,或者直接转售给c,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a没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导致b没有足够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这时候,b就产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冲动。

为了满足b的需求,有的案件是a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有的案件是b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有的案件是a与b经过商量后,一起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有的是通过中间人d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

无论是哪一种作案方式,由于a与b之间存在实际的业务,b确实享有相应的抵扣税款的权利,只要虚开的发票品名、数量、金额等于或小于真实业务,那么,a、b、c、d均具不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查实属于上述情形的,就会以相关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