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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很多时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估计也就要承担责任了,可是这个案件却挺特殊的,税务机关认定相关发票是虚开的,罚了公司几百万,公安机关将法定代表人抓获后,检察机关也将法定代表人提起公诉了,可是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后人民法院却判处法定代表人无罪了,即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是罚了公司的钱,没有抓公司的人。

这个案件的案情如下:

2008年1至9月,a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张,票面金额为722万余元,税额为104万余元,a公司已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09年,税务机关对涉案交易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调查,对a公司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真实交易只有6笔,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6份,其他发票均是虚开,并据此对a公司处以一倍罚款。

2012年9月,公安机关传唤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对许某采取强制措施。

为什么法院会判处许某无罪呢。理由就是虽然许某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本案的证据无法充分、确实地证明许某参与了此事,无法排除许某只是程序性签名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除了要证明相关发票是虚开的,还要证明相关人员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那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什么人经手的,经手人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许某之间有没有密谋这件事,或者说是不是许某指使经手人去做了这件事,就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了。

对于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向a公司的好几个人员收集了相关证言,这些证言均证明许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员,是许某负责虚开发票的事情。

可是根据辩护人提供的报销单却表明许某报销时,需要王某某签名同意,王某某报销时却不需要任何人同意,这说明王某某在公司中的地位也很重要啊。

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股东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表明,a公司聘用了武某担任销售主管,全权负责市场销售,另外,武某与王某某是近亲属关系。

另外,根据辩护人提供的销售人员自带发票清单表明,本案涉嫌虚开的60余张发票当中,有3张发票是是销售人员的自带发票,即是销售人员在洽谈销售业务时,随时携带,可自主开给对方的发票。

这说明可能王某某才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的“交易”很可能由武某等销售人员实施,许某只是在程序上签个名而已,所以许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