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一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热议。日前,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去世男子构成工伤。这也意味着,其生前企业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供养家属抚恤金等各项费用。(8月8日 极目新闻)

从司法实践看,下班后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留在单位加班,二是下班回家的路上。回家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身亡,能否认定工伤,确实给司法出了个“新课题”。并且,去世男子在微信群里的最后发言时间是19时22分,其不幸去世时间是19时40分左右,中间间隔18分钟。这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三大要素,似乎也有出入。当地人社部门及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工伤,应该也是从这个角度进行的考量。

但从人之常情来看,去世男子确实存在回家后用微信加班的情况,这也是很多网友认为应该认定工伤的原因。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不仅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体现出不拘泥于法律的机械规定,而从立法精神上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贯彻的高超技巧。比如,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审判决从本质上讲,与法律向劳动者利益倾斜的原则是一致的。

互联网+时代,随着数字智能技术的普及,下班后使用微信等工具继续办公的情况已很常见,相信很多打工者都经历过这种事情。这就使得本案的判决更具积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二审判决,不似一审判决一样还可经历上诉,其表示出的是法律的最终态度。经此判决,不仅让本案的逝者及其家属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更让所有劳动者有了一个基本预判,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让用人单位对此类情况有了基本认识,其普及意义及释法作用不可小觑。

当然,也要看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其它法院的案审只有参考作用,而非决定作用。尤其是工伤认定领域,由于职工受伤的情况太过多样,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略显笼统,这就使得不同部门在认定工伤时,看法不一。比如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就截然不同。所以,更高层级的司法审判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极有必要。这不仅有利于该类判决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普及,更有利于司法尺度的一致,维护司法权威。

丁雪辉(律师)

上游评论投稿邮箱:sypl202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