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8月8日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韦广权近日收到赵县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确认第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损害原告作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万元,由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