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一名女子出去游玩,住进了一家宾馆,期间出去了一趟,晚上回到房间,洗漱后准备睡觉,可关上灯后,却发现插座不对劲。她一开始以为是自己眼花了,就拿起手机仔细看了下,顿时被吓了一跳,她发现插座里,疑似有摄像头存在。

明明在刚刚入住的时候,她就检查过房间,没有发现异常,怎么就出去了一趟,回来就多了摄像头?为了不打草惊蛇,女子将插座放好,若无其事地离开房间后,赶紧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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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一番检查后,果然在插座里发现了针孔摄像头。通过调查宾馆的相关监控后,发现宾馆工作人员王某有重大嫌疑。

据王某交代,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癖好,在网上购买了7台偷拍设备,利用自己的职务,趁女性顾客外出的空档,偷偷进入房间进行设备安装,他自己则在晚上,通过手机app远程观看“现场直播”。

从插座摆放的位置来看,摄像头正好对着床,王某也知道,现在很多人入住房间会检查,但是很少人会检查第二次,所以,他特意等对方外出时再安装,让他屡屡得手。

若不是女子无意间发现,还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受害。

偷拍并非是仅有一句“我只是自己看,又没进行传播”就可以对自己洗白的行为。相反,该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便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触及到了诸多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这件事也没什么误会,王某手机里的视频,就是最好的证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借着宾馆工作人员的幌子,背地里却干着这样的勾当,着实让人无语至极,明知道是不该做的,还是去做了,就是故意行为。这次是偷偷地做,那么下次呢?不知道还会做出什么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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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除了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偷拍人的民事责任。

偷拍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可以对其追究民事责任。而且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承担连带责任,要怪,也只能怪识人不明!在有证据证明其偷拍行为,已经给自己造成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女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的。

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使用偷拍设备,且作案次数繁多,后果严重,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王某将视频,进行传播获利,可就不只是一项罪名了。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就算是没有获利,拿给朋友看,依然构成犯罪,提醒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目前,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扣押偷拍设备7个,内存卡5张,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在这件事中,王某的做法让人不齿,但也要提醒各位朋友,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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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遇到类似事件,在不知是何人所为时,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好先报警,毕竟,万一这人就在附近,惹得对方狗急跳墙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