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嘉兴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2]21号),涉及浙江富豪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2]21号)

当事人:浙江富豪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坚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77376463。

地 址:海宁市长安镇长河路396号。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至4月26日在编号为290820211000001406、290820211000002134、290820211000002239、290820211000002753、290820211000002796、290820211000002996的6份报关单项下共申报进口水刺机1台、无纺布成卷机1台、无纺布切布机2台、梳理机2台、空气穿透式烘干机1台及纤维预处理机1台,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申报总价为820万欧元。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止。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货物价值为5532.301303万元。

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将上述减免税设备解除抵押。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最高额抵押合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动产担保登记及注销证明、情况说明、检查作业单、查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5.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