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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旧梦甜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天津市旧梦甜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8RAF7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张兴庄大道86号平房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競萱

2021年1月21日,铁东路市场监管所接举报,天津市旧梦甜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淘 宝 网平台销售可食用金粉。2022年2月16日,铁东路市场监管所接举报,天津市旧梦甜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可食用金粉。举报人分别提供了当事人的淘 宝 网店、拼 多 多网店的金粉商品页面截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认可举报人提供的商品页面截图是自己的网店商品宣传页面,且网店已下架该款金粉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淘 宝 网、拼 多 多网站上经营网店,淘 宝 网店名叫“性价比烘焙”,拼 多 多网店名叫“绘语”,2021年9月上架了金粉商品,在枝江市茂顺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共进货12瓶,在淘 宝和拼 多 多平台上各销售了一单。当事人在淘 宝 网网店销售的金粉商品名称是“食用装饰金粉翻糖珠光粉金色淋面蛋糕闪粉烘焙色粉星空饮料闪粉”,在拼多 多 网店销售的金粉商品名称是“可食用翻糖蛋糕金粉淋面粉光粉星空巧克力装饰闪粉烘焙星空酒银粉”,在其商品界面有“烘焙可食用金粉”宣传字样。当事人网页上的宣传可食用金粉的图片广告是委托一位从事美工设计的朋友制作,一共做了5张图,支付100元现金作为报酬,当事人选了一张上传网店作为商品宣传,没有发布费用。当事人在淘 宝和拼 多 多平台上已下架了金粉商品,删除广告。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事实成立,本案广告费用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当事人网店商品页面截图1份,共2页;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美工人员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淘 宝 网、拼 多 多网招商流程截图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和广告费用情况;

3、投诉举报信1份,共2页;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2〕1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的要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五、...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