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通俗来说,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但随着信用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总是在用卡危险边缘试探。

今天要讲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的关系,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有以下几种行为: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拟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 使用作废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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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

4.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仍3个月不归还的。

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是包含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也就是,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通知或文书,被催收后3个月内如数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透支行为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刑事犯罪。

怎么判定非法占有,这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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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在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在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