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要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就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社会创新的一把保护伞。因此,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不仅是知识产权良性运行的需要,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律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民法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此,《民法典》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基础、系统和全局性的、决定性的作用。

《民法典》通过总则和分编,确认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私权性质、归属主体、行使规则和责任制度,把民法的精神、宗旨、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等系统地投射和贯穿到知识产权法律的每项制度和规则之中,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指引和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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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为后者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廓清了思想,指明了方向,界定了范围,是知识产权的精神家园。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事立法落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立法是独立于民事立法之外进行的,导致知识产权体系性的、先天的欠缺民法思维和制度营养的浸润。《民法典》的颁布,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

那么,在《民法典》的立法执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亮点呢?

第一个亮点是《民法典》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该法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客体和民事权利,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制定等确认了性质,框定了范围,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此外,在该条第(八)项还规定了一个其他客体,为知识产权客体预留了开放式的保护空间。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本身具有的无形的特性给知识产权所有人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特性也使其具有非排他性,主要表现为:同一知识产权可以被非权利人同时使用,权利人也无法完全排除也难以及时得知非权利人的利用。

案例分析:

《甄嬛传》是一部人们耳熟能详的电视剧,由流潋紫的同名小说《后宫甄嬛传》改编而来。当时这部作品被作者授权给了A公司,A公司从此获得了《后宫甄嬛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可以用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A公司发现被告B公司经营的“手机之家”网站中设置“手机综合资源下载区”栏目,并在网站中招募“资源组”成员,专门发布包含“图片”、“电子书”、“软件”、“游戏”、“视频”等网贴供用户下载。其“资源组”成员发布了 “后宫—甄嬛传已完结全集”的网帖,并提供作品下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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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案当时经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构成侵权。

著作权作品自完成时就享有相应权利,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需要进行登记。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上署名作者为流潋紫,流潋紫真名为吴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确认吴某(流潋紫)即为该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吴某授权A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以及独家进行维权的权利,故A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B公司经营的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供公众下载,且未经A公司许可,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涉案文字作品是由资源组成员上传,但该资源组成员系由B公司公开招募,主要负责在论坛发布电子书资源等,B公司根据发帖量、点击率、回复数等指标每月对资源组成员进行考核并给予物质奖励。

B公司的行为属于以言语、奖励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非排他性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那么,《民法典》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呢?

这就要说到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第二个亮点。《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惩罚性赔偿通过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使侵权成本大于收益,降低侵害人以侵权行为获得权利人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性,从而维护市场正常交易。

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我们平时民事侵权中的补偿救济,带有惩罚性、警告性、预防性的意味在其中。主要具有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两大功能,预防功能中,又有惩罚、威慑激励等具体功能。惩罚是最为主要的具体功能。而威慑功能分为一般威慑与特殊威慑,一般威慑防止社会公众进行类似侵权,特殊威慑则是为了避免侵权人重复侵权,继而激励社会创新。

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合同处的修改为第三个亮点。《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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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技术合同章节首次明确了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之一。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着眼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到技术合同的条款上,应当体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如何进行商业运营以及收益分配等相关问题,从而有利于对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化。

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对于此条的修改意义颇大,该条相对于原《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回应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特色。

通过对《民法典》中三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亮点的了解,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特别性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希望人们都能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支持正版,抵制盗版,从自身做起,为社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