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邮储银行职员诈骗案追踪:这19万元现金,是如何取走的?这里是视角志,今天我们说说这个话题。日前,济宁邮储银行职员刘女诈骗案再度被社会关注,在该案中被人关注的焦点是刘女8年来一直用诈骗的手法骗取十几名村民,她是如何把储户的钱转走的?而银行作为监管部门,为何在8年中没有发现刘女的异常?银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谁又对储户的这些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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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裁定书【(2022)鲁08刑终171号】,经查,刘女自2010年7月至2021年2月在济宁邮政储蓄银行某县支行工作,先后任理财经理、营业主管、业务管理员等职务。

自2015年以来,刘女在私自使用他人资金投资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隐瞒真相,虚构为被害人办理存款业务或为被害人购买理财产品等事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委托其办理存款业务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为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用于高风险投资,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将被害人的资金间接或直接转入到“齐鲁证券”平台购买股票或“新华证券”、“保利财经”等虚假证券平台进行投资。因炒股亏损、投资被骗,给13户被害人造成损失3576370元。法院认为,刘女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刘女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刘女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3576370元。

其中,刘女诈骗刘某伏16.39万元犯罪事实有这样一个细节,这里需要交代一个背景,刘某伏今年接近50岁了,基本没有什么文化,就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2012年,所在村征地补偿,刘某伏和村民们获得了部分补偿款。此时,从本村嫁出去的刘女闻讯而来,开始忽悠村民到她那里存款。

刘女供述,2013年3月4日,刘某伏到银行取了19万元现金交给刘女,刘女将这19万元存到了其本人正在使用的王某工商银行尾号5434账户内,这个账户绑定了“齐鲁证券”帐户,其将这19万元购买了股票。2013年3月11日,刘某伏到银行存了3万元,其给刘某伏购买了邮储银行内部的3万元理财。

而刘某伏陈述,对于去银行取19万现金这么大的事情,自己压根不知情,对于买理财的事情更是没有授权。到底谁去取的?钱又流向了何方?他一点都不知道。

刘某伏从银行获取的一份柜台签字的凭据显示,的确是有人用卡支取了19万元现金,但是签字的不是他本人。这个细节,他多次向银行和有关部门反映,均未果。

根据(2021)鲁0830民初3352号《刘某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刘某伏诉称,2012年1月29日自己在银行营业处办理开户。同日,刘某伏向该卡存入现金180000元,后分别于2013年3月11日存入现金30000元,2014年2月25日存入现金19900元,2014年3月4日存入现金4250元,2017年2月20日存入现金30000元。于2018年3月22日取出100000元后,之后刘某伏便从未取款。后刘某伏需用钱时发现存款已被取走,经查实得知,存款被银行职员刘女私自取走。后刘某伏向银行及上级单位投诉并报警,银行作为银行机构,疏于管理,未尽到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了刘某伏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储银行辩称,刘某伏诉称的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刘某伏诉称银行卡一直有其本人保管并且设置了交易密码,根据刘某伏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刘某伏诉称的所涉款项均是通过网点柜面、ATM机、手机银行、个人网银转出,该转出款项的行为均受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的双重限制,在此情形下若没有刘某伏授意他人卡号及取款密码,其存款根本无法取出或者转出。刘某伏诉称所涉款项被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刘女取走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刘某伏现没有证据证实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刘某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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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诈骗案发后,济宁邮储银行对某县时任支行长曹某和副行长龙某涛进行了处分。处分决定显示,2015年1月-2020年10月,曹某任案发支行行长期间,在刘女诈骗案件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曹某警告处分,并减发两个月平均绩效收入。而处理的依据参考的改行处理办法中“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案件的的标准。前文表述中,刘女诈骗案涉案金额在3576370元。欢迎关注视角志并留言评论。(来源:微博视角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