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平台披露,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2022-08-03、案号:(2022)鲁0725执1074号、执行标的(元):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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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为何是0?

法院执行标的的数字指本次执行的标的总额。标的为0是指没有需要通过执行支付的款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